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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    《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 ? ,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 ,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 第:五章 建设管理 】 第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 :    (》一) 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 税金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  :   (《三): 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 :    《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 《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 , 》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