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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 ,。。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 :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 ,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 ?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 《 ,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一)?。 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二): 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 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 《 ,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 , ,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