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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
: 《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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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 ?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 《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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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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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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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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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
? 第二十条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
《。 (一)— 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 (二)《。 ,税金
《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 利润?。
《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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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 :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
—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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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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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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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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