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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 ,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 ?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 ,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 ? :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一) 开《发成本   !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   ?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 ?。    (二) 税!金 《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     》(三) 利润— :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 第七章 》销,售管理?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 , ,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 ,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 , : :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