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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或公益《性项目; —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或以BO【T,、B:T等:方式融资建设—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是审!计机关的下》属机构在审计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 审计机《关依法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  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 第六条 》。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概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三)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  :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真实性; —  (?七)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   (》二,)建设项目》按图施工情况及【设计变?更内容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  (四)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审计》;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   (七—。。)资:金支付数额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性】;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 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项目已通过】初步:验收并且已完成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之?后进行主要审计内】容 :   (一)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  :(三:)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铺底资【。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审计是否留足投【资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   】(七:),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  (八)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可?行性、项目管理【。、成本控制》。、,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中应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建【设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单?位,。报送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合《。同、预(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  :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取证或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已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提?前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按照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自接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下列事项的依据 !   (一)有【关部门调整预算(】概算); — , (二?)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三)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六十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知】识人员的聘请、监】督和管理《办法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柳政办〔2【014〕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