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可用于钢构件预拼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钢结构预拼装工程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9.1.3 预拼装所用的支承凳或平台应测量找平,检查时应拆除全部临时固定和拉紧装置。
9.1.4 进行预拼装的钢构件,其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满足设计要求。
9.1.5 采用计算机仿真模拟预拼装时,模拟的构件或单元的外形尺寸应与实物几何尺寸相同。当采用计算机仿真模拟预拼装的偏差超过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时,应按本章的要求进行实体预拼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