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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 【 :   《(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 】。  : (: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 (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有关建—筑经:营,。活动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 第七《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代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第十一?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二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 》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验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 ,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除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和资质等级证书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符合发包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发包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实【行招标 【。。 ? ,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二)》建设征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   【(三)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 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承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 , 第《二十六条 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代】理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权】限和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   【。(一)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   (二【)转:包,建设:工程业?务的:; 》   (三)不】具备分包资》。格而将工程》业务分包的》; 》   (四—),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 :(五)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一?)应当报建而不报】建的;?   【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的?;  【 ,。 (三)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五)以征地、—拆迁、规划、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一)《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手续的; —   — (三)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