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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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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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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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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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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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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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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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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 —
—(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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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 【
(【。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
(—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有关建筑》经营:活动 《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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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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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代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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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
第十?一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二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验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除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符合发!包,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发包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实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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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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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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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二)】建设:征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
(三《)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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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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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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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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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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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
《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承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
《
第二十六条—。 ,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代理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权限和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
(》一)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
(二—)转包建设》工程业务《的;
!
(三?)不具备分》包资格而将工程业务!分包的; 》
【。(四)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五【)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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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一,),应当报建而不报建】。的;
!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的; ? ,
》
(三)《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
》
:(五:)以:征地:、拆迁、规》划、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一)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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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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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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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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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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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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