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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   》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 ! ,   —(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 :。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 】  (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   (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有关建筑经》营活动 !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 第七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代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 : ,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 第十—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第十一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验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除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符】。合发包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发包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实行招?标 【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二】)建设?征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  《 :(三)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 :  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 《 :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承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代【理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一—)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   》(,二)转?包,建设工程《业务的?; :  》 (三《)不具备分包资【格,而,将工程?业务分包的; 【 :   (—四)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 (?。五,。)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一)应当报建而【不,报,建的; 》   》。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的; 》   (三)!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 ?   ? ,(五)以征》地、拆?迁、规划、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一)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手续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 ! :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