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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 ?。。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 】。  : (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 —  (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 ,   (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有关建筑经营【活动 —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第七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代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 ?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第十一!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二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验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除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 ,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 ,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符合《发包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发包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实行【招标: 《。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 ?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二)建设征【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 ,   (三)!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 :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 ,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 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 :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承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代《理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一)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 , (?二)转包建设工【程业务的; 】   》(三)不《具备分?包资格?而将工?程业务分包的; 】 《。 , (四)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  : (五)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一)!应当:报建而不报》建,的;  】 ,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的》; ? ,   》(,三)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 (五)以征地、!。拆迁、规《划、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一)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  》。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手续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