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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 ,   》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 ? :   (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 , 《  (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   》。 (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有关建】筑经营活动》 ?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 第七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代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 , 第》十一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 《 第十二《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 , 《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验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除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和资》。质等级证书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 —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符合发包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发包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实行招标 !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 ,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二):建设征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  : (三《)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   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   》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 ?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承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代理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权限》和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一)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  (二》)转:包建设工《程业务的; — :   (三)不!具备分包资格—而将:工程业务分包的; ! 《  :。 (四)《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五)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一)应当报建而!不报:建的:; ?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的; 】   (三)【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 (?。五)以征地、—拆迁、规《划、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一)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 《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手续!的;  】 (三)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 : 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