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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9:94年8月30【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 — , :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 :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  — (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  》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 】 ,   (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 ?  (《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有关《建筑经营活动 【 第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 第】七,。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投资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工程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代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 第十条 省【外(含境《。外)工程建设单位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 第》十一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申请资!质验证;《逾期未验《证的资质等级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二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升—级条件?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 ,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登—记并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或者资质验—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除应?由国:家制发的《外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和资】质等级?证书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符合发—。包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发包择优】选定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实行招标 !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二)建设【征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   (三—)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  《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 ,   禁止将具】有单独设计》资料、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以下统《称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业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承包 —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业务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业务 —   禁止—承,包方转包工程业务】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建筑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 ? 《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分割、垄断【、封:锁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贿、受?贿 —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承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 第:二十六条 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监理单位代理的【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依据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禁止在编》。制竣工决《算文件时弄虚作假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   —。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   ? (一)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   (二—)转包建《设工程?业务的;《   】。。(三)不具备分包资!格而将工程业务分包!的; —   (四)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五)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   (》一,)应当报《建而不报建的; ! :   ?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的!; —  (三)—取得:工程:建,。设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四)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的; 】   《 (五)以》。征地、拆迁、—规划、?。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建安: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  《 (一)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发包!条件而发包的—。;   】。 (:二):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手续的; 】   ? (三)伪造、涂】改、转让《设计图签、图章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程报建审批权限决】。定但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的罚款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须报》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管理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七条 !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