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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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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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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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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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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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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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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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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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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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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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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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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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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 ,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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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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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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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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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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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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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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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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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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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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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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