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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 ,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 :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 ,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 ,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