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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周伯华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 ?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 ,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 ,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  :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