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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 ,长 周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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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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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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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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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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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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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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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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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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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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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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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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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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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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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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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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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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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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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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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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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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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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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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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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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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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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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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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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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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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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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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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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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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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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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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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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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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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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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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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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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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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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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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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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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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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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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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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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