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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 ,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 ,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