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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