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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 ,长 周伯华》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  ?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