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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 ,  :。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  :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 ? ,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 :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