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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  :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   ?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 :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   》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  《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 ? ,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