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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伯华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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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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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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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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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 ,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发布!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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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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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
(二)编!制设计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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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
—。(五)编制投标报】价;: ,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
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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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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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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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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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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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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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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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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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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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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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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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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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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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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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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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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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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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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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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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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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二十二】条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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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 ,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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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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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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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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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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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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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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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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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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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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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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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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