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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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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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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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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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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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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 ?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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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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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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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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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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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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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
《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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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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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 ,。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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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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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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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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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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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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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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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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