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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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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号
》 ,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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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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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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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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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四)工程造【价,情况:;
? :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 ?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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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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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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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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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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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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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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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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