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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234号》 ,   ?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 :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 :。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 : ,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