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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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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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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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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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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 :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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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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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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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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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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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四)工程造》价,情况;
—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 , : ,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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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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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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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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