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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23《4号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四)工程造价【。情况;   !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   ?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