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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第23》4号  》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周强】 , :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 :  :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   (四)—工程造价情况;【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 ,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