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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23?4号: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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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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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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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四)工程造—价情况;
】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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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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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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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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