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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23:4,号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 周强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的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  :。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审计【 :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材》料或者证据》 , 》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可以聘请社会—中介:组织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 : 《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审!计机关?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审计的建设!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名单抄》送财政部门 !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同意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十一》条 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    —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 ,    (四)工】程造价情况;—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 , ,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 : :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 【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    《。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    (》十一)建设》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 ,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 ! :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竣工决算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 , 第十六》条 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 ? 第》十,七条 审计核减的建!设项目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多付?。、违:规支付的《工程款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回;被】。追回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被审?计单位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依法追《缴 ? : , :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   ?(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  (三)其他【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三)索贿、受贿】的; —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  :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六)!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