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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项目是指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城市小区、旅游【度假村等)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报批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实施监督的管【。理 : : 第《四条 本规定对“一!书”“两证”—。。实行分级管理 】 , ?    不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一书”和“两—证”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上报、验线、—发证、收费、批后】。实施管?理与执法《均,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包,括,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法】规,要求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监督《实施城市《规划 — 第五条 对上!报的建设项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5—日内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 》第二章 “一书”、!“两证”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县、:市(: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均由县、《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七条 ! 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由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所辖市!(县级?)、县、镇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含县级)或者县人民!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八,。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一书”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证”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以及部》队非军事用途—的建设项目但非【临,街的、单栋》多层以下的住宅以】及零:星建筑物(》如小型辅助》用房、车库、—。门楼、公厕等—)除外; 】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城》市雕塑项目; ! ,   四、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但建】设总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其它币种《折合成美《。元,计算)的建设项目;!    【 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占用》现有或者《规划的?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和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用地?进行其它建设的【项目;   ! 六、 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变更进!行建设的项目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以!及公:司自行立《项的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 , ?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审批—或者: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书面委托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程序是】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 :  :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对?大中型?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  》  ?四、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标—明建设项目地址【和范围的附图—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对工程布局、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它配套—工程的意见如有方】案比较应提出推荐方!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包?括征用或者出让、转!让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 》  :。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或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    —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后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第:二章的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建性!规划:设计(简称“总【图”)?。、初:步,设计方案、》年度计?划文件等有关资【料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并在总《图上签署审核意见 ! ? ,  : ,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附图必须联用】 ?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标有建设用地位置与!界限的用《地红线图环》保、交通、消防、土!地,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建设:用,地外部限制条件(包!括,文物保护、山水地形!、四邻建设情况、】规划道路红线—等)建?设用:地内部使用条件(包!括空地?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排水、人防【。、,防,洪、环?保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等—)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需要征】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在完成第四!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初,步划定建设工程【。界限 《  ?  三、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速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 ?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经现场!验,线后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审定—界限的附图(即“】建设红?线图:”)三者必须联用 !    【涉及到第二章—规定的建设项目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件、年度计划等文】件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提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勘探【测绘资料及定点要】求和理由 】  ?  :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提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所属【用地范围内》的建设规《划   》。 ,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划定建】设工程位《置    !三、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还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  : ,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按,第二:章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六、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图设计!并现场验线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并:在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 !   《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界限的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三者:必须联用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包括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坐标位置!的地形?图;建设工》。程朝向、《间距;建《设工程的高度限制;!建筑体量、形式【与色:调,要求;建《设工程必须配—置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与外《。部市政设《。施关系;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的其他】。限制条?件(:包,抵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供电、通讯、!人防:、文物保护、—净空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 !    在原有!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还【。应当包括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 , 第六章 责 】任 :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城市规划要求【。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进度 — : :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报批》的后续手续》 《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征地或者出让、转!让手续和建设项【。目报批的后》续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擅自】变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不得《办理初步设》计,的报:批手:续和核发有关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的必:。须向:。审核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的机关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六条! 不按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审批的?行为属?违法违规审批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批的行】为属越权审批—   】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核发!的有关证件无效因】违法违规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违—规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七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刁难、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采用新的》报批管理表式(【详,见,附表) 【附表1、湖南省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    】 2、?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    —  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4、湖南《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 》     5【、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  ?6、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7—、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条文以】本规定为准 【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