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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报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项目?是指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城市小区》。、旅:游度:假,村,等)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报批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及实施监督的【管理: 《 第四条 本【规定对?“一书”“两证【”实行分级》管理:。 ?     不】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一:书”:和“两?证”: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需要上报—的建设项《。目其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上》报、验线、发证、收!费、:批后实施管理与执法!均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包括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法规要求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监督实施!城市规划 — 《第五:条 对上报的建】设项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5日内—对,“一书”进行—审,批对:“,两证”签出》审核意见 — 第二章 “一书!”、“两证》”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 县、市《(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均由县?、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一书”由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所辖市(县》级,)、县、镇》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两证”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市(含县级》),或者县人《民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一书”—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两证”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    一、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   《 二、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以及部队非军事】用途的建设项目【但非临街的、—单,栋多层以下的—住宅以及零星建【筑,物(如小型》辅助:用房、车库、门楼、!公厕等)除》外;   】 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城市雕塑》项目; 【   《四、市?。、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但建设—总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其它币种折合成美元!计算)的建设—项目; 》    》 五、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占用现有或】。者规划的《绿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和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用地进行其它!建,设的:项目:; 《    六—。、 :城,市规划产生重大【变更进行建设的项】目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以及公?司自行立项的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审批或者审核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书面委托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程序是  ! ,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 :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对大中【型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选址?;   【 , 四、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附有【标明建?设项目?。地,址和范围的附图【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对工程布局》、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和:其它配套工程的意】见如:有,方案比较应提出推】荐方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申请?用地(包括》。征用或者出让、转】让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是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或者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后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第二章的《。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修建性规划】设计(简《称,“总图”)、初步】设计:方案、年度计划文件!等有关资料》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并在总】图上签署审核—意,见,。 ,  《  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规划》定,点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附图必须》联用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内容包括标有—建设:用地位置与界限【的用:地红线图环保—。、交:通、:消防、土《地等方面《的综合?性意见建设用地外部!限制:条件(包括文物【保护、?山水地?形、四?。邻建:设情况、规划—道路红线等)建【设,用地内部使》用条件(包括空地】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排水、人防】。、防洪、环保—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要求等)—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需要征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在完成第》四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年度计》划等有关《。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初步划定《建设工程界》限    !三、: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速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经现场验线后】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审定界限【的附图(即“建设红!线图”)三者必【须联用? ,。  《 , 涉及到》第二章规《定的建设项》目经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在原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土》地权属证件、年度】。计划等文《件资料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定点申请填报建设项!目定点?申请:表提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勘探测绘资料及定!点要求和理》由   !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提:供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所属用地范围内】的建:设规划 《    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划?定建设工程位—置    】。。 三、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还《必,须征求?相邻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   《四、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综:合协调提出定点初】步审查意《见(含“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按第二章—规定:。经审核后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含经审核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 五、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六、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图设计并现场验!线按第二章的规【定由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并,在,建设红线图上签署审!核意见?。 《   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标有—。建设工程具体界【限的: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红线图三者必!须联用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内容》包,括标有建设》工程具体坐标—位置的地《形图;建《设工程朝向、间【距;建设工程的高度!限制;建筑》体量、形《式,与色:。调要求;建》。。设工程?必须配置《的停:车泊位、《绿,地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与外部市政设施关!系;:。建设工程必须遵守】的其:。他限制条件(包【抵,。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供电、《通讯、人防》、文物保护、—净空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 !    在】原有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还应当】包括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 第六章 责 ! 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城《市规划要求》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审批进?。度 【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报批的后续手续 】 , , ,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征地》或者:出让、?转让手续和建—设项目报批的后【续手续 】。 第二?十四条 《 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擅自变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不?得办理初步设计的报!批手续和核》发有关规《划许:可证件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的】必须向审《核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要求的机关【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 不按?城市规划及》其,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审批的行为属违!法违规审批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批的行为!属越权?审批 】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责!令改正;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核发的有关证【件无效因违法—违规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法违规审!批或者越权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赔偿【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刁难、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 本规定《采用新的《报批管?理表式(详见附表)! 附表1【、湖南省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  ?。   2、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 :。。     3【。、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4【、湖南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定】点通知单  !。  ? 5、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   6、—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    7、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条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各地!、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