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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 第236号【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周强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   ? ,。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   ? ,(二)防《烟排烟系统; !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 ,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配 置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 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维【。 护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    (一)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    —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 ,。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 ,    《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    (》三)国家机关—; 》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     【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    前款所指】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