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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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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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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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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长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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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 《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 (二《)防烟排烟系—统;
】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 ?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 ?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 :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配 置》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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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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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维 护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
《 : (一)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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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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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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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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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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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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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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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 》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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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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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三)国家机关!;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 《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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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前款!所指: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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