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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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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号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周强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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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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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 (二)防烟排【烟系统;
】 ?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 : :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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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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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
》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 :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配】 置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 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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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维 —护,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 (》。一)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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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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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 ,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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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 , :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 :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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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 : (三)国家!机关;
—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 》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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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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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
, , ?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 ,。 前款所指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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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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