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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236】号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周!强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二)防烟】排烟系?统; —    《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  :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 第二章 配 置 !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 第六条 》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维 护 —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 第十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      【(一)?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 ,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   ?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     【。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 ,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  :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三)国家机》关;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  ?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    前款—所指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