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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236号    !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省 —长  《周强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设备、设》施包括 《     》 (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 :  :    (二)防】。烟排:烟系统;《 :  ?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 ,    》  (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      (五】)消火?栓系统和《灭,火器; —。     》 ,。(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  :    (七—),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 ,。  :(,八):。消,。防,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配 置 【 第五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并依法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第六条 鼓励!配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配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消防?。设施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审!核单位?。、,竣,。工验收?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三章 ?维 护 》第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或者由产《权单:位委托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维护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      — (一)制定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操作【规程; 《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和定期演】练;      !(三)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 第十一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区域报?。警控制或者消—防水泵的单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其他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1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功能并按照规定!填写单项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联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综合检验《、评定并按照规定】填写联动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联动检《。查记录应《当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环境条件和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将情!况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 , (四)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情况》;, , ,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设备运行情况; !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情况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应当在隐患】消除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消防监督检查应!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的;   】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  :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  》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    》  :(,三)国家《机关; 《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  :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前款所指单》位的具体名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