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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19!93年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  :  (一)道路】、桥涵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路肩和【桥梁、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和:平交道口、涵洞【。、,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 ?   ? (二)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的专用管道、沟【、渠、塘、检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等设施; !   (三)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等设—施;:    》 (四)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   】 (五)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专—。用水库、引水道、】取水口、水》厂、取水井》、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公用水站!等设施;  【  (六》)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回车道!、站棚、护栏、站】牌,、城市客运轮渡码头!、岸线等设施;【 :   (七)燃气!设施:包括气源厂、煤气】柜、压送机房、调压!站、输配管道—系统、液《化石油气罐装—厂、贮气罐、充【气钢瓶库、供应站等!设施;?    (八】)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  》 (九)》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小?游,园、游乐场、纪念地!、公共绿地等设施】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察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和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开发和改造计划并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 —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因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而增加市政】。公用设施容》量,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增加!。设施容量《所需的投《资纳入项目计划【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建设 》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各具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发:现有破?损、残缺或者其他妨!碍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障碍【保,持,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经过桥梁、涵!洞、隧?道、地下通道时必】须遵守?限载、限递、限高】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重量超过桥梁负载量!的通过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其装:载超:高的履带车》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均应当经【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许可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同意并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的平交道口必—须接平铁路管—理部门需《临时改变《轨面高度《应事先与城》。市道路?、桥涵管理部门联】系并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及《时恢复   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口必须》与路面接平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 【 , ,  (二)擅自摆!。摊、搭棚、占道【作,业,、,插坚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   (三)【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 (四)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  ?(五)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定水?质水量后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堵塞排水设施;】   《 (?二,)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三)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四)?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 第十【四条: , 新建、扩建—下,水道的?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勘定核准方可施工】 第四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 ,第十五条 在—城市防洪堤防管理范!围,。内不准采石、挖【砂、:取土特殊情况—需要采石、挖砂、】。取土的须经城市防洪!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矿产资?源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城—市河:道的桥梁、管—。道和渡槽《等工程设施》应当:确保堤防《安全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泄洪和排】渍 第十七条 利!用城市专用防—洪堤:作机动车道须经城】市,防,洪管理部门许可 】  ?沿,江河的通道闸门【。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时应当—限,制使用、改建或【。。者封闭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倾》倒垃圾、废物和【擅自堆?放物品; 》    (二【)擅自修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 (三)擅自—砍,伐护堤林木》;   《。 (四)其他—侵害城市防洪设施】的活动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拆迁照明—设施的?须经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损坏】或者私自迁》。移、拆除路灯—杆线、?灯具和其他附属【设施;    !(二)擅自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接线;    】。。 ,(三)依附》路灯杆搭棚、盖房、!堆物;   (】四)在路灯杆上拉线!、涂写和张》贴,广告 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城市供水设施须到!。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自备水源《的单位?敷设管?道必须在限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与城市—供,水管线?。连通 第二十】二,条 在?供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擅自!启闭、?改动、占《。。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进行有损、有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活—动;    【 (二)在城市供水!管道两侧各》一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或者敷设有腐—蚀性、有毒害的管】道;    】(三)擅《自截:流或者堵塞供水管】道,。;    【(四)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排!入污水、倾》。倒废物以及进行采】石、捞砂等有损【水质的活动;  】 (?五):从事其他污染城市水!资源: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汽车站和公共出租汽!车站30米内—、客运轮渡码头50!米内其他《车辆和船舶》不,得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内!。设置汽车《停靠站点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设置; 【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第》八章 ?城市燃气《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充气钢瓶库【必须有稳定》。的气源和安全可靠的!。设施经城市》建设、公安、劳【动,等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申请定点和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改、移、】拆、接、《截燃气设施》严禁在?燃气输配《管道:上面建造建(—构)筑物、堆积物品!严禁:在调:压站、液化气供应站!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爆炸【、起火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必须迅速组织灭】火和抢修 —第九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接受—当,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者变】。更其用途 》 第十章 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利用】绿地、行道树摆摊、!搭棚;?不得在园林绿—化设施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输电【。、通讯等架空线【路或者敷设地—下管线确需砍伐树】。。木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和同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城市【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严禁砍伐、破坏单位!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维护市政!公用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而?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  :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