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13.3.1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4条和第9.0.5条的内容。
13.3.2 本条保留原行业标准《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 1-1990第9.0.6条的内容。
13.3.3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均与环保措施紧密相关,前二者可以说是后者的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现行行业标准《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YS 5017和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均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内容列入。本规范与《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技术规范》和《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在设计文件中可将水土保持与土地复垦单列章节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