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6  尾矿库排洪

6.1  一般规定

6.1.1  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已考虑尾矿堆积逐渐上升的特点,采用各使用期等别的防洪标准,已含有对前、中、后期区别对待的因素。故取消了原规范中初期和中后期的规定。

    对于经论证可以储存尾矿的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在尾矿储存到后期临近原地表时,为防止汛期洪水溢出地面,对周边造成危害,要求洪水有序排放,参照矿山防洪标准,考虑到储存尾矿的特殊性,故将防洪标准定为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建尾矿坝时,根据坝高及其对应原地面以上增加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

6.1.2  当尾矿库未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或排洪设施的可靠性不足时,尾矿库将不具备防洪能力或防洪能力不足,有可能在汛期遭遇设计洪水时出现洪水漫顶导致溃坝,造成严重灾害事故。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尾矿库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

6.1.3  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及布置。

    (1)该条中的水质要求主要指尾矿库在不同运行期维持足够的澄清距离,保证回水中固体含量不超标。故排洪构筑物的布置应考虑尾矿性质在生产运行中的变化,最小澄清距离和最小干滩长度均应留有余地。

    (2)第3款,采用库内和库外联合排洪设计当按有压合并外排设计时,水力学条件比较复杂,故应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必要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3)第4款,考虑到截洪沟在汛期运行中容易出现堵塞、毁坏现象,排洪可靠性较低,为安全计,规定除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外,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得依靠截洪沟排洪,截洪沟仅可作为清污分流的环保设施。

6.1.4  地基处理设计的目的是将不均匀变形控制在结构允许的范围内,地基承载力应考虑尾矿荷载的影响。正常排洪管道直接铺在尾矿沉积滩上,当尾矿继续堆高后,极易发生排洪管断裂事故。

6.1.5  地上排洪构筑物是指开敞式溢洪道、明渠等,可采用浆砌块石结构。由于浆砌块石结构抗冲刷能力低,施工质量控制难度大,事故率高,是尾矿库地下排洪系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地下排洪构筑物不推荐采用浆砌块石结构。

6.1.7  防治泥石流主要采取拦挡设施,如铁石笼坝、谷坊等,其拦挡库容应大于汛期二次泥石流总量,当淤满后应继续加高。库区有大型滑坡体要评价库址的适宜性;排洪系统进出口应避开滑坡体;必要时应进行边坡加固或削坡治理。对树木、杂物宜设置拦污栅,同时要考虑拦污栅对泄洪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