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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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选矿厂排出的尾矿属工业废渣,若未经妥善处理,任意排放堆存,将严重危害环境,同时尾矿堆积体也是一个重大危险源,一旦垮塌必对下游居民与设施造成重大损失。新中国成立初期,有的矿山选厂受经济条件限制,曾将尾矿直接排入江河,对下游造成严重污染。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家严格限制尾矿排入江河,各矿山基本都建有较正规的尾矿库,矿山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000年后,随着矿业发展,尤其是民营矿业得到快速发展,一些矿山因陋就简,不建或简化尾矿处理设施,尾矿浆任意排放,尾矿任意堆积,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出现溃坝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如2006年4月30日陕西镇安金矿尾矿坝溃坝事故,死亡17人,伤5人,含有氰化物的尾矿浆流失了15万m3,造成严重污染。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尾矿坝溃坝事故,死亡277人,失踪4人。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政府有关法规都对尾矿处置和尾矿库进行严格规定,选矿厂必须设有完善的尾矿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尾矿。

1.0.4  分期建设多座尾矿库,通常占地多、投资大、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在分期建设合理或矿山资源储量大,选矿厂生产年限很长,单一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才宜采用分期建库。规定每期库的最少使用年限是因为尾矿库的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征地迁民和施工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征地迁民有时需要很长的时间。前期库使用年限太短不能保证后期库的接替使用,导致选矿厂不能持续生产的被动局面。

    尾矿库建设应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尽量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对人口众多、耕地相对较少的我国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方针。但是,对于湿式堆存的尾矿选用过小的尾矿库或将坝址尽量偏向山沟上游,正常生产与安全的要求常常不能兼顾。

1.0.5  尾矿库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也是其建设过程的延续,因此,在施工图中应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