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13.1  一般规定

13.1.1  尾矿设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其他现行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13.1.2  湿排尾矿库水面长度应满足澄清距离的要求。

13.1.3  尾矿库的澄清水应返回选矿、采矿工艺使用。当必须外排时,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及地方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当不能符合要求时,应设计尾矿水处理系统。

13.1.4  尾矿库宜采取清污分流的措施。

13.1.5  尾矿库的扬尘等大气污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无组织排放的要求。

13.1.6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应与尾矿设施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