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3.1  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1级及2级尾矿坝还应根据地形条件做专门渗流模拟试验。渗流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  新建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2  扩建或加高的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坝体渗流计算;

    3  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坝体进行渗流计算。

4.3.2  尾矿坝浸润线的确定还应分析放矿、雨水和地震等因素对尾矿坝浸润线的影响。

4.3.3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除应满足坝坡抗滑稳定的条件外,尚应满足表4.3.3的要求。

表4.3.3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m)

    注:任意高度堆积坝的浸润线最小埋深可用插入法确定。

4.3.4  对于尾矿堆积坝,设计时可用拟合法确定各使用期及各运行条件下的临界浸润线,并应结合表4.3.3的要求确定控制浸润线。

4.3.5  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必须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

4.3.6  降低浸润线的措施应结合坝的级别、坝体稳定计算和抗震构造等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尾矿库建设阶段,在尾矿堆积坝坝基范围内设置排渗褥垫(碎石或土工排水网垫)、排渗管(或盲沟)及排渗井等型式的水平和垂直排渗系统;

    2  尾矿坝运行中,随坝体升高适时设置排渗管、盲沟、席垫、垂直塑料排水板或排渗井等型式的排渗系统;

    3  尾矿坝运行中,当实测浸润线高于控制浸润线时,可在坝坡或沉积滩上增设排渗管、辐射排渗井等排渗设施;

    4  降低库内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