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3-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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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尾矿坝坝址的选择应以筑(堆)坝工程量小,以及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尾矿澄清距离及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经综合论证确定。

4.1.2  初期坝坝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初期坝宜采用当地材料构筑;

    2  上游式尾矿库的初期坝宜采用透水坝型;中线式、下游式尾矿库的初期坝坝型可根据需要确定;

    3  一次建坝的尾矿坝可分期建设,第一期坝应符合初期坝的有关规定,后期筑坝高度应始终大于尾矿堆积高度的要求;

    4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尾矿库可采用不透水坝型。

4.1.3  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至少贮存选矿厂投产后半年以上的尾矿量;

    2  应使尾矿水得以澄清;

    3  当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初期坝顶齐平时,应满足相应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要求;

    4  投产初期需利用尾矿库调蓄生产供水时,应贮存所需的调蓄水量;

    5  在冰冻地区应满足冰下排矿的要求;

    6  新建上游式尾矿坝初期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宜采用1/8~1/4。

4.1.4  尾矿坝必须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动力稳定的要求。

4.1.5  遇有下列情况时,尾矿坝坝基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1  易产生尾矿渗漏的砂砾石地基;

    2  易液化土、软黏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3  岩溶发育地基;

    4  涌泉及矿山井洞。

4.1.6  尾矿堆积坝筑坝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的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的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采用上游式筑坝时应采取抗震措施;

    2  上游式尾矿筑坝,尾矿颗粒较粗者可采用直接冲积法筑坝;尾矿颗粒较细者宜采用分级冲积法筑坝;

    3  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d≥0.074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少于75%,d≤0.02mm尾矿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当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颗粒不满足以上要求时,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沉积滩面上升速度的要求;

    4  上游式堆坝的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不含干堆尾矿)时,不宜采用冲积法直接筑坝;当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且采用冲积法直接上游式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5  对于湿式尾矿库,当全尾矿颗粒极细(d<0.074mm含量大于85%或d<0.005mm含量大于15%)时,宜采用一次建坝,并可分期建设;当全尾矿颗粒极细且采用尾矿筑坝时,应进行尾矿堆坝试验研究。

4.1.7  上游式尾矿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积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积筑坝法。每期子坝宜采用尾矿堆筑,也可采用废石、砂石堆筑。

4.1.8  尾矿库的挡水坝应按坝型采用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设计,但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