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节 :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 —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
第二节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
第四节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十八条 《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
第八十五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 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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