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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