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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  第?三节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 ?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 :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 】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  第四《章,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第七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