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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四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 第四节《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第七十八—条 :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 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