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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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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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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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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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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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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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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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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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 《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节 —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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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
第四十》八条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
第四《节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第:七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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