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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二节? ,。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 ?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 , 污染?防治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 第五十七条 【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 第五节 》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第七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