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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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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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节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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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节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 ,。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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