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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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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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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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节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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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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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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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 ,
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第五章 —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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