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国土、规划》、市政、水利—、文化?、,卫生计生、审计、移!民、质?监、林业、园林绿】化,。、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监察制度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监察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将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督!查和: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本《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进:。行约谈约谈可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
!。第七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准》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优先】。保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干扰、—损,害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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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主城—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功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需,要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管控规》定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分?年,度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公布结?果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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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
?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征求》社会意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规划审批机关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同时报送规—划草案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应当作为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或者—专项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可以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不计《。入审批期限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三个工作日前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实施暂!停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一条 》 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核发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主体工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当同时纳入监】理
第?二十三条 》 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其】批,准书:规定完成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进—行,实际排?污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条件
(一)【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措施已?经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
(【。三)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节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对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订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分解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自治县)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
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者排污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新增排】污量且逐年削减比】例应当?高于全市平均削减】比例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削减:要求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分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确认【
市、区县(自治县!)重点排污》。单位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排污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五《节 : 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
第《二,十九条 《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排!污申报?数,据应当以《监测结果《。为,依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便监测的按照—。国家或者《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向【排污者出具回执
】第三十条 》。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 本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 — 排污许可证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物处理能!力、申请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者基?本信息、规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等内容—
(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领
(四!)排污者《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现场的显著位置以!及排污口或》。。者监控点公示并【防止污损
(五)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者基本信息!以及许?可事:项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污许可变】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以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大—于,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能!力的:按照: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组织—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及【时将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报告!或者:证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及污染源监测点【
禁:止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和污染源监—测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条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非法转移、储】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以及!危险废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二)不当场【查封、?扣押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被【转移的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八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不得在》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以外区域实施单!纯增加产能》的技改或者扩建项目!
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良好环境质量的环境!敏感建筑物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的经营—活动;在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与其《保护对象和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输【变电设施和无线电微!波走廊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建筑物!
第:三十九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并—。对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负责
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
(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三)【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
!。(四:)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五)【。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因】故障、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在停】运后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点位、维修保养和数!据上:传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范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在线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取:。得的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不履行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义—务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放射性【同,位素拥有《者、放射性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对责任【人不明的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负责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一)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核定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每—年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排污者】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评价不得向排【污者收取费用
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
第:四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和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对实名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办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
第二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禁止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
【第四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循环使用包装物、】简装产品《等措施减少使用包装!材料和产生包—装性废物《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到市】外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一)转移】单,。位应当在实》施转移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并》附贮存、处置协【议,书以及接受单位的】贮存、处置能力证】明;
(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接受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四: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第五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在退役或者—转,为他用前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污染隐》患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泄漏、散—。溢、破损、腐蚀等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设置地下】。水监测?取样通道或者—。测孔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电】子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
第三节 【土壤污染防治
【
第五十七条 !本市对土壤》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监测调查及》评估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市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陆域地带等区【域划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该区域内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禁止下列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一)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
(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或者!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验】收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本市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
第五【十九条 》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和其他被污染场地!。以及潜在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经评》。估确定为污染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规划调整!或者土地转让前开】展,治理修复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污:。。染场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评估和治理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设置限制》进入:标识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从事环境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能力
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潜》在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部门调整工》。业布局应《向,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通!报工业企《业关闭、合并、转】产、搬迁《情况
国土》部门对未开展风【。险评估或者》未完成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不得:组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
工?业用地收《回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未经环境【风险评?估或者治理修复场】地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批—准书:
第六?十一条 禁止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潜!在污染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转!移倾倒
—第四节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四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六十五条 】 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六条》 下列行》为产生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一)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住宅内《。举,行产生较大音量【的集会?、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
(二)》在城区非《固定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
,(三)十二》时至十四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家?具加工?;
:(四:。)其他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高》架,、,轨道等交《通项目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交通项目由道!路权属单位》结合周边环境—和桥梁结构安—全状况设置声屏障】
第五节 【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
:
第六十八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或者送贮!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其中使用、贮存!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与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其】转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出,市外的应当在转【出,前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转让【活动完成后》转入、转出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本市《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应当于?转移前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放射源编码、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联系方【式、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证明【等,内,容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确保其表面—辐射剂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七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不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限《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受到:损坏时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辐:射工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排:除故障经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当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位置》使用或者贮》存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临时改变》的,应当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及个人剂量【等,档案并编写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送原发证机》关
第七十五条 !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含退役!放射源下同)应当】及时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和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及时送交本市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承担】收贮:费用:交回、返回或者送贮!活动完成后二十【日内持废旧放射源】回收证明或者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放射源按照废—旧放射源处理
第七!十六条 冶炼【企,。业在冶?炼废旧?。金属前应当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高》压输变电设》施、通讯及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设置?电磁防护区
新【建架空高压》线路:一般:不得跨越电磁敏感】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跨越】。的,应当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
—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第七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九】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并作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重要水源!涵养区、三峡库区】消落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对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大调节作【用,的湿:地和绿色屏障—等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
《第八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
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批准建立本市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符《合本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并由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初评或者评审—
撤销、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除
!第八: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
!第八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集中《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的畜禽禁养区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域!的,畜,禽,禁养区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政—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农业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其?他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第五章 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八十五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第八十【六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侦办放射】源被盗案件和—涉及放?射源的危险物—。品肇事案件》查处涉及放射—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海,事、交通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和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政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排水管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 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
(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完成隐!患整改?;
:(三)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八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九条 】 交通、农》业、商?务、公安、卫生【计生、安监》、海事、《。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应当【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和辐射【事故相?关内容在处置安全生!产,、火灾、交通—等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措施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第,九十条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应急《。处置中应当》适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进程在处置结束后!应当详细报告事【件处置结果、危害】与损失评估》、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对】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适时向!社会:通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九《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下,游或者?周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和紧】急程度启动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跟踪监—测、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噪声?排放情况或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进《行,。申报或者《变更:申报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整治、管理排—污口的;《
(: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
(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
(五)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六)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
(【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
(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擅自圈!围、:侵占、填堵》城区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水面、滩涂【。的由水利《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的】;
(?二)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辐射?工,作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的;
(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射【线装置未按照—规定在退《役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或者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退役的【;,
(四)擅自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或者从市外转移!到本市使用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备案的?;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以及放射性废—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整备包装的】;
(七)》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外:环境的辐射剂量超】过,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限!值的;
(》八,)擅自改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或》者贮存?位置:的;
?(九)辐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和其【他相关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十):未按照?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以及:。其他放射性废物【及时交?回原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本市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二)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电磁辐射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和限—值,要求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十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三)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未履行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
对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处罚之日【起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般、?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特】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接损失不!能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
第【一,百零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
(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染土壤转】移倾倒的;
(七)!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 涉及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排污者停】止生产或《。。者关:闭、责令建》设,项目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以及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未《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未向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规!划编制机关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以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该规!划实:施,后,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
(?二)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未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七》章 : 附:。 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烟尘、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而建【。设的处理(》处,置)设?施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污—染物收集《传输系统、》排污口、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和污染事故防控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排污者是指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源的产生者
【本,条例:所称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污染治理专—业机构与政府或者排!污主:体签订?合同承担治理任务自!。负盈亏并从中获取】合理收益的》市场化?污染治理模式
本】条例:所称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是:指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二百米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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