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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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时效?性
在本!通则颁布实施—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施行
1—2.:2 适时性
【。 : 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安徽省及相—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12.3 有关用】语
—。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 , 反面《词,。采用“不得”
!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
》 ,。 》 , 反面》词采用“不应”【
《。 —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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