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则
:
1《2.1 时效—性
》 在本通则颁布实!施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施行!
:12.2 》适时:。性,
— 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安》徽,省及相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12.!3 有关《用语:
,。
—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 反《面,词采用“不得”
! 》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
! !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