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附则
【
1?2.1 《。。时,效性
在!本通则颁布》实施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施行
?
12.2 适【时性
?
, :。 《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安徽【省及相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
12?.3 有关用—语
【 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不得”
】
】 ,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
【 , : 》。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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