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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社区级公共设施! , 8.》3,.1:。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8.3.2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酌—情降低 《 8:.3.3 物业【管理:用房 《  ?  :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100】平方米配《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2‰的标准—配,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门卫室【等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 8.3.4— 社:区管理用房 —  《   8.3.【4.1 每30【00户或10000!人需设置社》区管理用房一处【社区管理用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相对独立于】。。居民楼之间的适中】位置一般不高—。于三层楼并拥—有室外活动场—所800平》方,米以上有健身器材环!境整:洁优美? :     8【.3.4.2 未】设置社区管理用房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按所需社区管理用】。房面积提供等值的】货币 8》.3.5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应结合城市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1.0《-1.5万人—设置:。。一,处建筑规模》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最小用地!规模2?00:0平方米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8》.3:.6 商业配套用房!    【 居:住区商业《配套:设施用房应相—对,集中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避免商】住混杂 《。 8.3.》7,。 ,幼儿园 — ,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原则上!不宜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 !。 , 名  称 【 办 园】 规 模(平方米】) ? ? 】 6:班 :。。 : : 9班 【 12班》 , 15【班 ?。 : 【 总《用地面积 ! 2520-—2700 【 , 3510-37!80 3!960-4》680 》 4500-!5400《 】 人均】用地:面积: —14-?15 — 13-14【 1【1-13 】 :10-?12 】 ,    《。 每千人口按2【5-35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即千》人指标取25—‰-:35‰ —8.3.8 小【学,。 :   《  学生数千人指标!按60-70人【/千人计算标—。准学校规模》分别为1《8、24《、30、《36:、42班《每班人数《为45人人均—用地面?积分别为2》0、18、16、1!6,、15平方》米/人 8.【3.9 中学—    【 学生数千人指标】按,30-40人/【千人计算标准—学校规模为1—2、18、24、3!0,、36班每》班50人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人 《 :     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面积需?要设置?学生宿舍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 : 8.3《.10 在幼儿【园、:中,小学指?标控制时《城市:一类区(《指翠微路《-东湖路《-清风路-昭—明大道-白洋路-】翠微路区域)宜取上!。限值其他《区域不得低于—下限控?制值 8.3.】11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超过500—0人口规模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建筑规模200平方!米可结合社区用【房综:合配置;其》周边有综合》医,院或卫生服务中心时!可不设置 —8.3.1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8.3.13】 在社区级》。公务设?施配套时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俱乐部等—。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8.3.14 为】确保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发挥应》有作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使用及管【理单位进行明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