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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社】区级公共设施 【 8.3.1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3—.2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酌情降【低 8.3.【3 物业管理—用房  【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100》平方:米,。配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2‰的标—准配: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门卫!室等: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8.3.4! 社区管理用房【     】8.3.4.1【 每:3000《户或10《。000人需设—置社区管理用—房一处社区管—理用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相【对独立于《居民楼?之,间的适中位置—一般不高于》。三层楼并拥》有室外活动场所80!0平方米以上—有健身器材环境【整洁优美 》 :。     》8.3.4.—2 未设《置社区管理用房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按所!需社区管《理用房?面积提?供等:值的:货币 8.3.】。5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   【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应结合城—市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1.0-1》.5万?人设置一处建筑规】模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最小用!地规:。模20?00平方《米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8.3—.6 商业配套【用房 — ,   居《住区商业《配套:设,施用房?应相对集中》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避免商】住混杂 8.【3.:7, 幼儿园 —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原则—上不宜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 ! , 》 名  称 — 办 【园 :规 模(平方米) !。 【 《 6班《 《 9班 — 《12班 !15班? ! 总用【。地面积 】 2520-—2,700 《 《。 3:5,10:-3780 】 ?3960-4680! 》 4500-5【。400? ! 人均【用地面积 ! 14-15 】 1》3-14 】 , 11-《13: 《 10-12 ! ? ?    每》千人口按《25-3《5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即千人【指标取25‰—-35‰ 【8.3.8 小【学,   —  学生《数,千人指标按6—0-:70人/《千人计算《标准学校规模分别为!18、24、3【0、36、》4,。2班每班人》。数为45人人均用地!面积分别《。为20、1》8、16、1—6、:15平方米/人 !。8.3.9 中学 !     学】生数千人指标按【30-?40人/千人计算】标,准学校规模为12、!18、24、30、!36班?每班50人》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人《 ,     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面积需要》设置:学生宿舍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 8.3.1】0, 在幼儿园、中【小,学,指标控制时》城,市一类区(》指翠微路-》东湖路?-清风路-昭明大道!-白洋路-翠微路】区域)宜取》上限:。值其他区域不得【低,于下限控制》值 8.3.11! 社区卫生服务站 !     【超过5000—人口规模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建筑规模2》00平方米可—结合社区《用房综合《配置;其周边有综】合,医院或卫生》服务:中心时可《不设置 《 8:.3.1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 8:.3.13》 在社区级公务设施!配,套时: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俱乐部等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8.】。3.14 》为确保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发挥应有作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使用及】管理单?位进行?明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