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 —社区级公共设—施,。
8.3.1! 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8.!3.2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酌情降》低
8.3.3 !物,业管:。理用房
》 《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按以》下比例无《偿提供物业》服务用?房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100平—方米配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2‰的标准配—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置:(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门卫室等!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
8.3.4 【。社区管理用房
】 8.】3.4.1》 每30《00户或《10000人—需设置?。。社区管理用房—一处社区管理用房】。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相对独立》。于居民楼之间的【适中位置一般不【高于三层楼并拥有室!。外,活动场所800【平方米以上有健【身,器材环境《整洁优?。美
】 8.3《.4.2 未设置社!区,管理用?房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按:所需社区管理用房面!积提供等值的货币】
8.《3.5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
,
》 :农,贸市场(净》。菜超市?)应结合城市商贸网!点布局?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1—.0:-1.5万人设【置一处建筑规模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最小!。用地规模2》000平方》米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
8.?3.6 商业—配套用房
》
? 《。居住区商业配套设施!用房应相对》集中设置《于小区出入》口附近避免》商住混杂《。
,
8.3.》7 幼儿《园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幼儿园原则上不宜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
】
【 名 》 称
— 办 《园 规 模(平【方,米,)
【
?
6—班
《 9班
】 12》。班
《。 , , 15班
!
?。
: 《总用地面积
】 2《520-2700】
: 351【0-3?780
— : 3960-46】80
《 4》50:0-540》0
】。 ,
? 人均用地面积!
? 14-15
!
: ?13:-14
!1,1-13
】 10-》12
【
,
每【千人口按25-【35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即千】。人指标取25‰-3!5‰
8.3】.8 小《学
《 学生【数千人指《标按60-7—0人/?千人计算标准学校规!模分别为18、【24、30、36、!4,2,班每班人数为45人!人均用地面积—分别为2《0、18、1—6、:16:、15平方》米,/人
8.3.】9, 中学
! 学生数千人【指标按30-40】。人,/千人计算标准【学校规模为12【、18、24、【30、3《6班每班50人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人
! : 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面积需—要设置学生宿舍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
!
8.?3.10 在—幼儿:园,、中小?学,指标:控制时城市一类区】(指翠?微路-东湖路-清】。风路-昭明大道【-白洋路-》翠微路区域)宜【取上限值其他区域】不得低?于下限控《制值
8》.3:。.11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超过5!000人口规模【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建筑规模200】平方:米可结合社区用房】综合配置;其周【边有综合医院或卫生!服务中?心,时可不设置
8】.3.12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 在《城市规划各阶—段应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8.3.—13 在社》区级公务设施配套】时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俱乐部等—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8.3》.1:4 为确保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发:挥,应有作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使用及—管理单位进行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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