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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建】筑高度
7.!3.1 《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 ①《住宅及居住》型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0米;
【。 ,。 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等设施周围—、,微波通道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③在文?物、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 : ④暂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做视线分析确定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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