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建标库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消防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预防和遏制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依法治火、专群结合,大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坚持科技先行、科技强消,努力掌握新形势下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主动权,推动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铜川”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全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城乡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基本建立并发挥作用;消防业务经费满足消防事业发展需要。
   --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完善,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
   --地方消防力量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乡镇、农村普遍建立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教育纳入素质教育范围,扩大消防相关教育和培训规模,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显著提高。
   --城镇消防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账基本还清,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消防产品监管有力,公共消防安全产品质量显著提高。

二、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三)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经费投入等纳入政府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内容,每年签订一次责任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要积极建立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定期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价,推动政府落实消防安全领导和管理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落实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加大行业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科技、民政、司法、劳动、建设、文化、卫生、农业、交通、体育、旅游、工商、商贸、广电、文物、人防等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消防管理责任,督促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职业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要鼓励发展火灾调查技术鉴定及损失核定、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积极探索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七)建立良性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消防业务经费是维系消防部队建设与发展和完成各项急、难、险、重任务的经济基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制定的《武警陕西省消防部队业务费保障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加大消防业务费保障力度,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三年内达到《标准》规定的基数标准。要高度重视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对于消防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抗洪、地震、矿难、空难、有毒气体泄漏、森林火灾所需的特种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经费,全市各级政府必须优先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改善消防员生活福利待遇,严格落实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资金和高危岗位、灭火救援出动补贴以及大型消防安全保卫勤务综合保障。社会各单位要保证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八)加大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集镇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严格实施。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抓紧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车通道堵塞等问题。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消防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城市规划区和各重点镇市政消火栓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新区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其他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各区县要制订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交通、通信、电力、城建、供水、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九)加强城市公安消防队(站)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范畴,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新区特勤消防站建设,拓展、完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功能,安排城市基本建设资金要优先考虑,确保消防队(站)建设与城市基本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十)进一步加快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急需、实用、科学、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公安消防中队至少要配备一台大功率水罐车和抢险救援专勤车辆,一线官兵全部配齐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市消防支队配备后援保障车、通信指挥车,并建立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应急储备中心。
   (十一)大力发展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地方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宜君公安专职消防队;要进一步规范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快营房装备建设和车辆装备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2010年底前,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全部建立专职或群众义务消防队。
   (十二)加强消防保安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明素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职业培训内容,充分发挥各级保安人员在防火灭火中的作用。要依托市场机制,大力推行消防保安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运作。2010年底前,除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外,全市其他乡镇要普遍建立以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保安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十三)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规定,积极推动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一些在改制、转制中发展难以为继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
   (十四)进一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切实加强部队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达标。
   (十五)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坚持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加快消防部队远程教育系统、远程视频系统和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消防远程教育、部队教育管理、重点单位信息、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六)积极排查整治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牢牢抓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这两个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始终保持对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和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关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七)强化对建筑工程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和监督,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进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相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B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十八)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工商、质监、检验检疫、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重点把好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关,防止因消防产品不合格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继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各级政府和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等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党校要把消防管理作为党政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政府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能力。新闻媒体要把消防宣传作为一项公益性活动。免费为消防宣传提供阵地。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安、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职业资格鉴定管理制度。2008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网吧、大型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要聘用消防执业人员;2010年底前,8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执业人员。教育、劳动等部门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素质教育和各类职业教育内容。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大型企事业单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对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二十一)切实尊重和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结合重要季节、重大节日以及重大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二十二)大力加强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要大力培育社区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的社区消防服务体系,加强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高度重视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护;城市社区、农村等居民、村民自治组织、消防志愿组织要定期走访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的老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对其邻居和周围住户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老人、小孩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和考评机制
   (二十三)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督查和例会制度,每半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落实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及时发现解决当地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于重要季节、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周密安排部署,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于完成消防工作责任书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和行业部门,要给予奖励;对于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予以通报表彰。
   (二十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者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读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