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冶金设备基础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96-2011 建标库

7  电炉基础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电炉的公称容量应大于或等于70t,所以本章是针对70t及以上电炉制定的,不适用于小于70t的电炉基础设计。

7.1.2  根据工程经验及对电炉基础的基底压力的统计,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60kPa时,电炉基础宜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

7.1.4  见本规范第6.1.4条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