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电炉基础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电炉的公称容量应大于或等于70t,所以本章是针对70t及以上电炉制定的,不适用于小于70t的电炉基础设计。
7.1.2 根据工程经验及对电炉基础的基底压力的统计,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60kPa时,电炉基础宜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
7.1.4 见本规范第6.1.4条的条文说明。
7 电炉基础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电炉的公称容量应大于或等于70t,所以本章是针对70t及以上电炉制定的,不适用于小于70t的电炉基础设计。
7.1.2 根据工程经验及对电炉基础的基底压力的统计,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60kPa时,电炉基础宜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
7.1.4 见本规范第6.1.4条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