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冶金设备基础设计时,应依据下列设计资料:
1 车间或生产线的工艺设备布置图,包括设备名称、各设备间关系尺寸及主要设备中心线与车间控制轴线的关系尺寸。
2 设备基础轮廓图,包括平面图和剖面图。图中应注明详细尺寸和标高、坑、沟、洞、设备安装维修通道、安全通道及走梯的位置和尺寸、设备底座外轮廓图以及二次浇灌层的范围和厚度。
3 设备地脚螺栓布置图及设备地脚螺栓表,包括螺栓的形式、直径和长度、各部分尺寸和螺帽数量、埋设位置和标高以及所属设备名称。
4 预埋件布置图,包括预埋件的形状、尺寸,埋设位置和标高,荷载(垂直力、水平力和力矩)及作用点位置和作用方向。
5 设备自重及其重心位置和标高,设备各种工况时的动荷载(力、力矩)及作用点位置、标高和作用方向。
6 物料自重,物料在生产、运动过程中的冲击动荷载。
7 支承在设备基础上的操作平台或地坪的自重、操作和检修活荷载、积灰荷载和其他荷载。
8 基础表面受热温度,耐热、隔热,烘烤、溅渣、铁钢水跑漏防护措施,介质腐蚀及防护,振动及隔振,基础沉降及倾斜控制等要求。
9 与设备基础联合的地下室的布置、尺寸、标高及相关设计资料。
10 与设备基础联合的厂房基础的荷载及相关设计资料。
11 与设备基础有相互影响的邻近厂房基础、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布置、标高,与设备基础的关系尺寸及相关设计资料。
12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1.2 冶金设备基础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本规范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基础的主要承重结构和地基不应丧失承载能力。
3.1.3 冶金设备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所属车间的厂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且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中的二级。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3.1.4 新建冶金设备基础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3.1.5 冶金设备基础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