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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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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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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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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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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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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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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距离本市规!划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实施集资建房事业】单位实施集资—建房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工作—(市:级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每年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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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教育、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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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经《市、区县政府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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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实【施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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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不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施工许可、价格【审,批和税费《减免等?事项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采用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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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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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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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也可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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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定!向销售?给城市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每年确定《全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住,房困难户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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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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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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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实行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及公示、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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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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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铜川日报上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具体项目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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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持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批表》。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由申请】人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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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足额《缴清购?房,款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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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同【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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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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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超】面积补交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款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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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售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款项《。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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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扣回的】优惠:部分和超标加—。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并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出,售、价格《。管理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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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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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铜政办发【〔1999〕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8〕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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