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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 ,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距离》本市规划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实【施集资建房》事,业单位实施》集资建房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工作(市级】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 : ?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每年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教育、》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经市、区县政府【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 ,。 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实】施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不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施工许—可、价?格审批?和税费减免》等事项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采—用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严?格把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也可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定向销售给》城市: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每年确定全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住房困难户】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 《 ,  (二》)低收入家庭—; 《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 :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实行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及公示《、轮候制《度,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铜川!日报上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具体项目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五):申请人?持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批表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由申请!人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 :    (六】)申请人足额—缴清购房《款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同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 ,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超面积补》交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款的面【积, 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售手!续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款项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扣—回的优惠部分—和超标加《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并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 ,第四:十二条 》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出售、?价格管理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 第四【十六条 》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铜政】办,发〔1999—〕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8》〕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