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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距【离本市规《划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实施集资建房【事业:单,位实施?集资建?。房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工作:(市级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每年?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教育【、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经市、区县!政府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 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实施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不,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施工许可、价【格,审批和税费减免等】事项: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采,用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严格把关 》 ,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也可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定向:销售给城市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每年确定全》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住房困难户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 , ,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 ?   ? (二)》低收入家庭; 【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 :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实—行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及公示、轮—候制度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铜川日报上!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具体《项,目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 ?   ? (五)申—请人持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批表!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由申:。请人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   (六)申】请人足额缴清—购房款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同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超面积补交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款的面积 【 《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售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款项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扣回的【优惠部分《和超标?加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并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出!售、价格管理—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 : : 第四十六—条 ?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铜政办!发〔199》9〕: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8〕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