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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铜政》发〔201》0〕:58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距离本市规【划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实施?集资建房事业单【。位实施集《资建:房,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工作】(市级?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每年—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教育—、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经》市、:区县政府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 : 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实施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不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施工《许可、价格审批和】税费减?免等事项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采用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严格】把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也可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定,向销售?给城:市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每:年确定全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住房困难户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  :  (二)低【收,入家庭;《 ?  ?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实行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及【公示:、,轮,候,制度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 ,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铜《川,日报上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具体项目《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 (五)》申请人?持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批!表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由?申请人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   》 (六)申请【人足额?缴,清购房款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同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超面积补》交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款的面积 》 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售手续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款项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扣回的优》惠部分和超》标加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并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条, ,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 第四十二条 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出售、价格管理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 , 第:四十五条 》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 第四【。十六:条 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铜政办发〔【199?9〕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8〕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