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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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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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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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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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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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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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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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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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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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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距离本市规【划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实施!集资建房《事业单位实施集资】建房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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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工作(市级》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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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每年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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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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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教!育、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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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经市、区县政府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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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实施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不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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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施工】许可、价格审—批和税?费减免等事项—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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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采》用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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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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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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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也可!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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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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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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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定向销售》给城市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每年:确定全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住房】困难户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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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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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 ,
(二!)低收入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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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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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实行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及公示、轮】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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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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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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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铜川日【报上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具体》项目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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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持?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批,表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由申】。请,人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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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足额缴清【购房款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同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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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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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超面积《补交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款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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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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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款项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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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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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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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扣,回,的优惠部分和超标加!。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并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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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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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出售、价格管理【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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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铜【政办发〔1999】〕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8〕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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