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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1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 ,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距离【本市规划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实施集【。资建:房事业单位》。。实施:集,资建房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工作(市级—。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每年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教育、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经市、区—县政:府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实施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不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施工许可!、价格审批和税【费减免等事项—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采用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严格把》。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也!可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定向销售给》城市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每年【。确定全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住房困难户【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  ?  (二)低【收入家庭; !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实行【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及公示、轮候!制度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 :    《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铜川日报】上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具体项目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   (五)【申请:人持: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批《表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由申请人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    (六)!申请人足《额缴清购《。房款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 , ,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同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超面积补交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款的【。面,积, ? : 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售:手续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款项【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扣《回的优惠部分—和超:标加: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并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出售、价格管理】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第四?十五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 第四十六条 !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铜政《办发〔199—9〕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8》〕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