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铜?政发〔?。2010〕58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铜川》市,人民政?府  【  :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    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 第三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五?。条,。 ,距离:本市规划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为本【单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实施集资建》房事业单位实—施集资建《房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工作(【市级:经济适用房项目除外!)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及金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每年编制下达!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年度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教育【、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也可经市《、,区县:。政府:批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第,十三:条 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实】施单:。位以合同方式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同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不含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后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申请经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划拨、施工许—。可、价格审》批和税费《减免等事《项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采用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规划部门—要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严格把?关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等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采用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也!可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只?能以成本价》销售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及—相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定向:销售给城市低收入】。家庭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每年确》定全市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住房!困,难户标准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    (!二)低收入家庭【;  【  ?(三:),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格审查【实行街?道,办事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三级审核《及公示、《轮候:制度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向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 (三)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一式三?份)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盖章后《将审批表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 ?   《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铜川日报上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在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具体?项目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 ,    (五】)申请人持铜—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批【表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部《分不得享受政策优】。惠由申?请人:按,。同类地区《商品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的差价款【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  (六)申请】人足额缴清购房款】后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为购房户办—。理,房屋权?属手续 【。 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同:时不能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如有超面积补交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款的面积 ! 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售】手,续 ?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款项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 》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以户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扣回》的优惠部《分和超标加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并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条? ,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一条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参加集资—建房的建设》单位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或?者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同!地段:同类商品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出售!、,价格管理活》动中:。有关: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五?条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凡: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 : 《第四十六条 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七条 —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有关收费的通知(】铜政办发〔》1999〕15【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8〕2《9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1996〕【7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