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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1996年【。。。9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6: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   】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 :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四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 第五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  市?。政工程设施》的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在市政工《程,设施表面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要求 】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形式》筹集 》 》第九条 《。以贷款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偿使用规定】的可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偿还贷款 】 : 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 第十【一条 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中要:接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 ,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和改!造应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纳?入计划由小区—。建设或改《造,单位:按规定标准投—资,与小区同步建设其】有关设计图纸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第十《三条 新《建市政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 ,。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产权未》交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由其委托—的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市政府确定—养护、维修单位 】 第】。十五条 《。从事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特殊!施工期?间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时间的限制 】 》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容、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占用如!。损坏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占用期满】要,。将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人街道!。板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    — (二)《机动车在桥梁上【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     (】四,)侵占桥孔; 【    — (五)在》隧道、?桥梁、挡土墙60】米和:涵洞1?00米?内爆:破、采石《。、挖沙、取土; !  ?   (六》)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各种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或,桥涵上行驶》需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时应【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路线上通》过 !第二十条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桥梁》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的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管线架设和广】告牌设置后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以及在人行道】路上开设车》行道口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设施赔偿费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维!修,地下基础设施—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末之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挖掘申请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挖》掘计划实施》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  ! ,  城市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冬季挖掘应【按要求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五!。条 :因,抢修地下管》线需紧急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挖掘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赔偿费和验【收预付?金 ?。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及时返还验!收,。预付金 】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占,用期满?具,。备恢复条件》的道路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计划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 第三十》条 因地下管线破裂!、堵塞及其它—原因造成道路流水、!结冰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处理;《致使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排!水及:防洪设施的行为 】     (!一)在?明沟、暗渠、防洪】。堤、排水管》线、:吞吐:口、蓄洪湖》。等排水?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挖掘取土、开—荒、爆?破、:堆放:物资、搭棚建房【、修:砌围栏?、设置设施》、在排水管线上【方植树等; !    》 (:二)向排水明沟【、暗渠、防洪—堤,、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内倾倒】垃圾、残土及各【类废弃物《;   【  (三)拆毁【、盗窃、收购—雨水井箅《、检查井盖、闸门】及其它排水设施;】     (!四)堵塞排水—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拦!。渠筑坝、设》障憋水、《安泵抽水等; !     (五)】向,城,市排:。水管线排入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六)其它损害排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市驻《鞍办事处、部队、】市直机关等》)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放:量、水质超标程度】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干线!增设检查井或—向排水设施接—装管线需接装—管线的必须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点等《有关手续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或排放 ! , ,   ? 因城市建》设而开挖排水管【渠的须事《先,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指上表面及边!。线四周?5米以内)》的,。。应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迁出未迁移之前!要按规定缴纳占【压费超?过时限未迁出的应重!新办理占压手—续;如因占压而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占压者负《责赔偿损失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赔偿费1-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挖,掘缴纳赔《偿费:并处挖掘修复费【1-3倍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缴》纳赔偿费可并处【150?00元-1000】0元:罚款: , : ,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依【。据本条例《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