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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6—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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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 ,
】。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四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
—第五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
! ?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市政工?程设施的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在,市政工程设施表【。面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要求
【
《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形!式筹集
【
第》九条 以贷》款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偿】使用规定的可—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
第—十一条 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中!要接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和改造应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纳入计》划由:小,区建设或改》造单位按规》定标准投《资,。与小区同步建—设其有关设计图【纸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 第十三条 新建市!政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产权未交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由其委》托的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市政】府确定养护、维【修单位
! 第?十五:条 从事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特【。殊施工期间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时间的—限制
】。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容、》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占用如损坏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占用期满要】将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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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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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人街—道板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
【(二)机动车在【桥梁上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 , (四)侵】占,桥孔;
【 (五)在】隧道、桥《梁、挡土墙60米和!涵洞10《0,。米内爆?破、采石、挖沙、】取土;
【 ? ,(六:)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 第十?九条: 各种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或桥涵上行驶需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时应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路线上通过
—
— 第二十条》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桥梁【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的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管线架设和广告【。牌设置后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以及?在人行?道路上开设车—行道:口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设施:赔偿费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维修地《下基础设施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末之—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挖掘》。申请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挖掘计划实施
】。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
】 《。 城市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冬季挖掘应!按,要求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五条 【因抢:修地下管线需紧急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挖掘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赔偿费《和验:收预付金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及—时返还验收预付【金,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占用期满》具备恢复条》。件的道路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
?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计划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第三十条 因—地下管线破裂、堵塞!及其它原《因造成道路流水、】结冰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处理:;致使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排水及防—洪设施的行为
! 》 (:一)在明沟、—暗渠、防《洪堤、排水管—线、吞吐口、蓄洪】湖等排水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挖掘取土—、开荒、爆破、堆】放物资、搭棚建房】、修砌围栏、—设,置,设施、在排水管【线上:方植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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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排水—明沟:、暗渠、《。。防洪堤、《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内【倾倒垃圾、残土及】各类:。废弃物;
【 》(三:)拆毁、《盗窃、?收购雨水井箅—、检查井盖》、闸门及其它—排水设施;》
— (四)堵塞排】水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拦渠!筑,坝、设障《憋水、安泵抽水等;!
(!五)向城《市,。排水管线排入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 :(六)其它》。损,害,排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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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市驻鞍办事!处、部队、市直【机,关等)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放量—、,水,质超标程度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干线!增设检查井或向【排,水设施?接装管线需接装【管,线的必?须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点?等有关手续》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或排放
—
因】城市建设而开挖【排,水管:渠,的须事?先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指》。上表面及边线—四周5?米以:。内)的应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迁—出未迁移之前要按】规定缴?纳占压?费超过时限》未迁出的应重新办理!占,压手续;《如因:占,压而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占压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赔偿费1-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挖:掘缴:。纳,赔偿:费并处挖掘修复费1!-3倍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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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缴纳赔】偿费可并处》1,5000元-100!00元?罚款
《。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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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对依》。据本条例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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