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199》6年9?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6《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 :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
!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 第四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
》 :第五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
,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
!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 《 市政工》程设施的《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在市!政工程设施表面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要,求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形式筹集
!
第九条【 以贷款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偿使用规】定的:可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偿还《贷款
【
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
第十一!条 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中要接《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和,改造应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纳入计划由小【区,建设或改造单—位按规定《。标准投?资与小区同》步建设其有关设【。计图纸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三条 新建市政】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产权未交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由其委!托的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市政府》确定养护、维—修单位
! 第十五》条 从事《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特殊!施工期间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时间的限制—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容、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占用!如损坏?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占用:期满要将《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人街道板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
? : (?二):机动车?在,桥梁上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
: 》(四)侵占桥孔【;
【 , (五)在隧道、桥!。梁、挡土墙6—0米和涵洞》。100米内爆破、】采石:。、挖沙、取土;
! —(六)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 《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各种【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或桥涵》上,。。行驶:需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时应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路》线上:通过
?
,
第【二十条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桥梁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的【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管线架设和广!。告牌设置后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
《 ,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以及在人行道路上!开设车行道口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设施赔偿费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维修地下【基础设施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末之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挖掘!申请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挖?掘计:划,实,施
【。。 第二十四条 】 新: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 :
: :。 城》市,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冬季挖掘应按要求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
?
第二十五条 !因抢修地下管线需】紧急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挖掘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赔偿费—和验:收预付?金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及时返还验收预【付金
?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占用期满具备】恢复条件的道—路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计划—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
《
第三十—条 因地下管线破裂!、堵塞及其》它原因造成道路流】水、结冰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处》理;致使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排水及防》洪设施的《行为 ?
(!一):在明沟、暗渠、【防洪堤、排水管线、!。吞吐口、蓄洪湖【等,排水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挖掘取【土、开荒、爆破、】堆放物资、搭棚建房!、修砌围栏、设【置设施、《在排水管线上方植树!。等,;
— (二【)向:排水明?沟、暗渠、防洪堤】、,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内倾【倒,垃圾、残土》及各类废弃》物;
— (三)【。拆毁:、盗窃?、收:购雨水井箅、检查井!。盖、闸门及》。其它排水《设施;
— 《。 (四)堵》塞排水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拦【渠筑坝、《。设障憋水、安—泵抽:水等;
【 : (五)向城市排!水,管,线排:入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六》。。)其它损害排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市!驻鞍办事处》、部队、《市直机关等)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放量、水《质超标程度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干线增设检查井【。或向排水《设施接装管》线需接装管线的必】须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点等—有关手?续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或排放
! 因城》。市,建设而开《挖排:水管渠的须事—先,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指上表面及!边线四周5》米以内?)的应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迁?出,未迁移之前要—。按规定缴《纳占压费超过时限】。未迁出?的应重新办理占压】手续;如《因占:压而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占压?。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赔】偿费1-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挖掘缴纳赔【偿,费并处挖《掘,修复费1-3倍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缴!纳赔偿?费,可,并,处150《00元-10000!元,罚款
—
,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对依!据本条例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