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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19—96年?9月25《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6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 【。。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 : 第四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 第五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    !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  《   市政》工程设?施,的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 第七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在市政工程》设施表面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要求】 ?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形式:筹集 ! 第:九,条 以贷款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偿使用规定的可!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偿还贷—款 【 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 第】十一条 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中要接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 【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和改造应【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纳入—计划由小区建—设或改造单位按【规定标准投资与小】。区同步建设》其有:关设计图纸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第十三条【 新建市《政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产权未交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由其委托的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市政】府确定养《护、维修单位 ! 第—十五条 《从事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特殊施】工期间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时间《的限制 】。。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容、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占用?。。如,损坏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占用期》满要将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人街道板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   (二)—机,动车在桥梁上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   《  (?四)侵占桥孔;【 《    (》五)在隧道、桥【梁、挡土墙60米和!涵,洞100米内爆破、!采石、挖沙、取土】; :  《  : (六)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 , 第十【九条 各种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车:。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或桥涵上行》驶需:通过城?。市道路或《桥涵时应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在指定》时间、路线》上通过 》 ? 第二十条【 需要依附城市道路!、,桥梁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牌的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管线—架,设和广?告牌设置后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以及在人行道】路上:开设车?。行道口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设施赔!偿费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验收!预付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维修地下基【础设施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末之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挖掘申请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挖掘计划实施】 】第二十四条 —。 新建?、扩建后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收取?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冬季(指—。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不准挖掘因抢修!工,程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冬季挖】掘应:按要求回《填并加收1倍道路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五条 因抢修地【下管:线需:。紧急挖掘《。道路的抢《修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挖】掘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面《积挖掘不准擅自改变!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原审批内】容的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办理手续并—按实际挖掘》面积和时间交—纳挖掘赔《。偿费和验收预—。付金 !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标—志和安全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收回道路挖掘许【可证并及时返还验收!预付金 》 : 第二十八条!。 挖掘、占用期【满具备恢复条件的】道,路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技!术标准及时修复【 : , 《 第二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按计:划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完好: 》 第三十—条, 因地下管线破裂、!堵塞及其它原—因造成道《路流水、结冰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处理;!致使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害排《水及防洪设施的行】为  【   ?(,。。一,)在明沟、》暗渠:、防洪?堤、:排水管线《、,吞吐口?、蓄:洪湖等排《水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挖掘》取土、?开荒、爆破》。、堆放物资、—搭棚:建房、?修砌围?栏,、设置设施、在排】水管线上方》植树等; 》 , ,    — (二)向排水明】沟、:暗渠、?防洪:堤,、,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内倾倒垃圾》、残土及各类废【弃物;? ,  《   (三)拆毁】、,。盗窃、?收购雨水井箅、检】查井盖、《闸门:及其它排水设施; ! ? ,   (《四)堵塞排水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吞吐口、拦渠筑】坝、:设障憋水、安—。。泵,抽水等; —    》 (五)向城市排】。。水管:线排入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六)其它损害排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含三资企【业、外?市驻鞍办事处、部队!、市直机关等)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排放量【、水:质超标?程度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排】水干线增设检查井或!向,。。排,水,设施接?装管线需接装管线的!必须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点等有关手续】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或排放》 :     因城】市建设而开挖排水】管渠的须《事先:报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指上!表面及边线四—。周5米以内)的应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迁—。出未迁?移之前要按》规定缴?纳,。占压费超过》。。。时限未迁出的应重新!办理:占压手?续;如因《占压而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占压者【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以赔偿费1-【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立即停止挖》掘缴纳赔《偿费并处挖掘修【。复费1-3倍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缴纳赔偿费可】并处:150?0,0元-1《0000元》罚款 ! 第四十一条 承】担市政?工程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对依据本条例做】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