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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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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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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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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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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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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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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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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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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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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
【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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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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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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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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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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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 , ,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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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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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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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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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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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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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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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
【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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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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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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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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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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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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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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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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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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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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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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