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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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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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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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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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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 ,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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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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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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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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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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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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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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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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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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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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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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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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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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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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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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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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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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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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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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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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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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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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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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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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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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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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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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