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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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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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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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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
》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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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
【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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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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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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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 ,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
?。 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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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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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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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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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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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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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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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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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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