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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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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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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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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
—。 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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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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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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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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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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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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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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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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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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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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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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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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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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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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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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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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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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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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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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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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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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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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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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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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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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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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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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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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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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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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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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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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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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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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