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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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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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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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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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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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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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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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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 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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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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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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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
— ,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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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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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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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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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 :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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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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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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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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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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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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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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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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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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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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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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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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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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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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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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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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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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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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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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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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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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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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