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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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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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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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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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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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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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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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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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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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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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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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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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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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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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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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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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
【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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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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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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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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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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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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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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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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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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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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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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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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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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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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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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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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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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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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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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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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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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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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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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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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