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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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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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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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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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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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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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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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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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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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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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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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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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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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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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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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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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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 ,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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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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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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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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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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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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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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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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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 ,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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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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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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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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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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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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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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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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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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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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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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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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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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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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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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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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