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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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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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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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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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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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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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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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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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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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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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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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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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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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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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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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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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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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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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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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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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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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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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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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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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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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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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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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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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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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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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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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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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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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