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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 ? 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 ?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 ?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 《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 —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