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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2年8—。月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要 !   《。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供:水设施对损》害供水设施、—违章用水等》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市—政府应予以奖—励, 】 第五条 鞍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计划、建设、【规划、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 第六条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厂:、输:配,水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水表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户供水工程 ! 《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用户供】水,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    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施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条 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自建的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用户供水设施 ! 】第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 :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应按设计标准—。设置用水单》位应对所《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每年定期清扫】和消毒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供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供水企—业应:中止供水中止供水期!间产权单位负责【解决临时用水 ! 第十】四,条 用户《使用的水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进行管理 !    用户对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可要求测试测试由!。具有检测《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继续使用】测试费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费由产权单位承!担并应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小区【泵站及其供》水区域的供》水管道)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直管住宅的进户】阀门以内《部分的供水设施【的,维修   !  其他《单位和?居民用户无加压【设施的以配》水管:网下线阀门为界【下线阀门以外部分(!含下线阀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由产权】单位管理维修;有】加压设?施的以总计量水表为!界总计量《水表以?外部分(含总—计量水表)由供水】企业管理维修以内】部分和?室,内,外,管网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 】 【 第:十七条 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定期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维—修,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扰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工作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私—自启闭公用供水阀门!;  【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     (四)!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沙、取土; !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 ,。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 :   ?  (九)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 ?     (!十)其它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接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 ?。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的加压泵站必须按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 — 第二十三【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抢—修完:毕,但特殊情况》除外抢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 ,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 ,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全市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非居民用户【采取临时限》制用水措施保障城市!。生活必需《用水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使用城市供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供水企业》组织设计、配套、施!。工后方可办理用【水执照 【     居民生】活用:水的经有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办理用水》手续 【 第二十六】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开始供水 】 ?   ?  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 【 《 , 第二十七条 非居!民用户因新》建,、扩建、改建—及其他原《因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对《用户实行定期抄表和!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制度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没有—条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户按《人,口、设施、》用水类?。别及用水情况交【纳水费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  :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块水表的供】水价格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 ? :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的居!民用:户,按日加收0.1元】滞纳金;非》居民:用户按城市供用水】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未交的供水企【业可中止供》水;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供水企业【应提前3日通—知用户 《 《 , 第三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水,单位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供水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责成供水企】业限期改正 — 《。 , ?第三十?一条 除供水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给供水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高低—位水箱(池》)进行清《扫和消毒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用户供!水设施?完好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赔偿由此《给供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三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维修工】作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供】水管:。网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户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供?水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供水次!数和时间供水—影响管网供水和居民!正常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水》企业和产权单位应】当负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办用水执照】或用水手续擅自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供水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使用【消防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补】交水费实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 】 第四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