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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5]35号 】  —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 】 ,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市】计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规模性开发需要】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应当在!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之后按规定进【行建设开发 【  ?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 :。。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并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 ,    (四)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 !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 ,    (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 ! 第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开展住房贷款】保险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款额限制商》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     (【二)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   《  (三)未以【。。房改价?购买过住《房的家?庭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     (】四)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等》) 【 第十《条 符合《条件购?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一)购买住》房的申请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 ,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    (三)家】庭总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   《 , (四)其他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 第十二!条, 产权和上市交【易 :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办证?资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表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统一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收【益   【 ,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     (】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  (?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 ! ,   (三)—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    》 (四?)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     (【。五)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 《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动工的应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