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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5]!35号
!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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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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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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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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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 ?市计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规【模性开发需要—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应当在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之后按—规定进行建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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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并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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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 (《四)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
—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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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开展住?房,贷款:保险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款额限制商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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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 :。 ?(二)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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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以《房改:价购买过住房—的家:庭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 (四【)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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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符合条件购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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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一)购!。买住:房的申请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
【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 (三)家庭!总,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 : (四)其他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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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产!权和上市交易
! ,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办证资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表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统一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
— (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收—益
》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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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 (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
【 : (三)【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四)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
: , (五)】。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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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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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动工的应》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
? :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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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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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 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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