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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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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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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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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
】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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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 市计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规模性开发需】要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应当《在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之后按规《定,进,行建设开发》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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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并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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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 , :(四)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
】 ?。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 (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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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开?展住房贷《款保险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款额限制商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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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 (?二)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 (【三)未以房改价【购买过住《。房的家庭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 (—四):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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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符合条件】购,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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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一)购买》住房的申请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
》 :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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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总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 : (四?)其:。。他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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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产权和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办证》资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表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统一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
! ? (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收益
! : ,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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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 : (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
【 (《三)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四)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
? —(五)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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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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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动工的应!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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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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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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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 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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