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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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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府发[2005】]35号《
—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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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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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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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市!计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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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 (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规模性?。开发需要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应》当,。在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之后按—规定:进行建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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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
—。 : :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并!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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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 (四)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
】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 (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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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开展—住房贷款保险—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款额限制商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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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 ?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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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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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以房?改价购买过住房的家!庭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四)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等)【
】第十条 符合条【件购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 , :。(一)购买》住房的申《请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
《 ,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 (三)家庭—总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 —(四:)其:他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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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产权和上市交!易
《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办证资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表!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统一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
! (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收》。。益
】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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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 (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 (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 !
《 , (三)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四:)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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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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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动,工的应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
!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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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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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 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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