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计液压振动台基础时所需要的工艺设备资料。
3.1.2 本条规定了设计液压振动台基础时所需要的建筑场地资料。
3.1.3 液压振动台基础必须与建筑物基础及上部结构分开,以避免基础振动直接传递到建筑物。当两者基础远离,基础底面可不同深,视具体情况在设计中确定。
3.1.4 基础用浅缝与混凝土地面分开,可避免地面相接处裂缝。不做隔振缝,可增加地基阻尼比及刚度。
3.1.5 有振动的管道、管沟与建筑物及其基础脱开,以免传递振动或产生局部共振。
3.1.6 因第3.2.2条规定基础振动速度不大于0.1g,相当于7度地震时的加速度,故建筑物在构造上应不低于7度要求。根据实测,基础振动时屋面梁或屋架的加速度为0.05g~0.1g,故屋面荷载应增加5%~10%。
3.1.7 振动台基础地基必须有一定的强度,以免受振动沉降。
3.1.8 要求基组的重心与基础底面形心在同一竖线上,以免产生偏心。当不在同一竖线上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96第3.1.14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