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液压振动台基础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激振器的个数、每个质量及运动部分质量;
2 激振器的扰力及扰力矩大小、方向及作用位置;
3 激振器激振频率范围;
4 激振器最大行程、速度及加速度;
5 附加设备质量及扰力与扰力矩大小、方向及作用位置;
6 设备底座详图,包括附加设备位置、预埋螺栓位置、管沟位置及其孔洞尺寸。
3.1.2 液压振动台基础设计时应取得所在建筑物的下列资料:
1 建筑物的施工图;
2 在建筑物内位置及邻近部分的建筑物基础详图及管沟布置图;
3 建筑物的地质勘察资料,振动台基础底面应布置钻孔,孔深应至硬土层或岩层或不小于20m,提供土层压缩波、剪切波波速、剪切模量及泊松比。
4 地基动力特性参数的测试资料。
3.1.3 振动台基础应与建筑物基础及上部结构分开,净距分别不应小于100mm及50mm。当两者基础紧邻,基础底面应同深。
3.1.4 振动台基础顶部四周应与混凝土地面分开,缝宽应为50mm,深应为500mm,可用聚苯乙烯泡沫板填塞,可不做隔振缝。基础四周的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压实系数λc不应小于0.94。
3.1.5 有振动的管道应与建筑物脱开,必要时可用柔性连接。有振动的管沟应与建筑物基础用缝分开。
3.1.6 振动台所在的建筑物在构造上应按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设计,且不低于当地设防烈度要求,应将屋面荷载增加5%~10%计算屋面板、屋架及托架,但不应传给柱子及基础。
3.1.7 振动台基础在天然地基上时,承载力特征值ƒak小于150kPa的应进行地基处理或用桩基。
3.1.8 基组的重心与基础底面形心宜在同一竖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