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建设、物价、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和权限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特定的建设项目、征用集体土地后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