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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按统图幅分幅—以及编号 ! 第六条 【同一地区不允许【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测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进行年检 】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 : ,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等级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 》第十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市场测绘项【目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外省?单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 》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    — (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 —   —。(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    —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   ? (四)非重!复测绘项目》 第!十五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产品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 : 《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以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并《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 第十九《条 :凡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测绘成?果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为国家?财产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侵占;】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必须】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保证质》量编制单位》将试制样图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 第二—十七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送?审地图?样图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三十一】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