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按统图》幅分幅以《及编号 】 第六条 同一!地区不允《许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测《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进行年检【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等级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 【第,十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市场测绘项目—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外省》。单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 ? (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 《 :  :。 (》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 ,  ?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 :    (四!)非重复《测绘项目 ! 第十五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产品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 》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以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并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九条 凡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 ,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 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测!绘成果 》 , 《。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为国家财产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侵—占;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必须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保证:质量编制单位将【试制样图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 : 《。 第二十七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送审—地图样图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 ?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