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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按统《图幅分幅以及编号 ! 【第六条? 同:一地区不《。。。允许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 : ,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测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进行年检 ! ,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 ?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等级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 ? : 第十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市场测绘项目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外省!单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 , ?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   (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 》。   ? 《(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 ?  :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   ? (四)【非重复测《绘项目 ! :第十五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产【品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以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并,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 : 第十九条 【凡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测绘《成果 — , :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为国《家财:产,。。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侵占;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必须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保《证质量编《制单位将试制—样图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 》第二十七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送审地图样图—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