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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按!统图幅分幅以—及编号? 【 第六条 同—一地区不允许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 ,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 》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测】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进行年【检,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等级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 第十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市?场测绘项目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外省单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  (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 《    — :(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   《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   《 ? (四)非重—复测绘项目 — — 第十五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产品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以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并】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九条 凡—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测绘成《果 :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为国家财产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侵占;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必须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保证质量】。编制单?位将试?制样图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 第二十!七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送审地图样图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