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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按】统图幅分幅以及编】号, , : 》第六条? 同一地区不—允许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 ?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测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进行年检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 《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等级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 第】十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市场!测绘项目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外《省单: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  》(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   【 《。(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    【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   ? , (四)》非,重复测绘项》目 《 :。 第十五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产《品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以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并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 第》十九条 凡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 【 :。 ?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测:绘成果 》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为!国家财产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侵占;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必须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保证质量编制—单位将试《制,样图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送审《地图样?图 :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一,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