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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 ?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测绘活动必!须,。采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系统和高程!系,统,并按统?图幅:。分幅以及编号— 》 第《六条 ?同,一地区不《允许进行同一—比例尺的重》复测:绘,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 《第八条 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测?绘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计量检验!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 》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甲级测绘资格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测—绘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进行—年,检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承接市场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施测前【由测绘?。单位根据江苏省【。测,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限《额等级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并报送技术设计书】 》 第十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进入本市—。承揽市场《测绘项目《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外省单】位还须按《照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必须填写测绘【任务申请登记表【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就下列内【容,对申请的测绘—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测绘任务!登记证  】  ? (一)测绘项目!应当与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等级、业《务范围相符; 】    】(二)依法订立【的测绘合同文—本以及经委托—方同意的技术设计书!; 《    【(三)测绘项目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并有合!法的收费许可证【;    ! (?。。四)非重复测绘【项目 — 第十五条】。 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测绘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测绘产】品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经过!。检查验?收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 【 :第十七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把测绘标准执行】情况、仪器》计量检定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作为测绘资【格审查认《证,以,及年:检的一?项重要依据 — 》 第十《八条 用户有权【就,测绘产品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并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九【条 凡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项目测绘持证单位!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 : ,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实行?科学管理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测绘成!果 :。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为国家财产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测《量标志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侵占;在其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等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同意并根据管【理权限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规定】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 : 第二十五》条, 地图的编制编制单!位应当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任务登记》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必!须采: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保证质【量编制单位将试制】样图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 , 第二—十七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送审地图样【。图,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测绘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根据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一条 地!籍测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