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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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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城市污水管—道、雨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沟渠《、检查井、收—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站)等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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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设施是指城!市,。防洪渠、排洪渠、堤!坝、蓄水池等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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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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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二十米背水》面十:米,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种植作物、【放牧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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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
(三)!。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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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 《
(五)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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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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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城市》排水监测单位进行水!质和水量监测—后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 :。
第三十五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三十六】条 需要向城市【排水管沟接装—管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出具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排水接—管许可?手续后?方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并保证其完好畅【通 ?
新建》、,。扩建、改《。建地面建《筑工程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或地】下工程需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应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迁移、改建迁】移、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报请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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