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2【010年4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 第?六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七条 】 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第八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 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担保—保函、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于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竣工?结算价?款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
》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时增加条件】、材料、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四!。)不建立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五)对申请调解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不—。予调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