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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2010年4—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七条—  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 :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  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担保保?函、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于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竣工结算价款—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时增加】条,件,、材料?、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  (四)不—建立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五)对申请》调解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不予】调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