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2010年4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 , 第七条 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
—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
?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担保保函—、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于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竣工结!算价款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 第二?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时增加】条件、材料、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四)不建立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五)—对申请调解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不!予调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