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2010《年4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七条: 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
【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担保保!函、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于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竣工结—算价款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第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 第二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时增加条件】、材:料、程序的;
】 (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上:报的;
—(三)不《按规定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四)【不建立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 :。(五)对申请—调解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不予调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