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规?定
:(20?10年?4月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签订和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具体!工作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七:条 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具备【计价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不具备计《。价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二:),国家、?省发布?的,计价:定额、计价方—法和其他计价规【定;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计价规定
—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
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在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合同】担保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担保?保函、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应》当于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为依《据,竣,。工结算价款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程完【工,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综合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要求
】第二:十条 ?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检查》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的违法!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有关文!件不予受《理的或者受》理时增加《。。条,件、材料、程序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对上报的;
】 (三)不—按规定采集、—。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 (四)不建—立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违法—行为:不进行查处的;
! (五)对申请【调解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不予调解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