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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建科〔2014】〕57?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4,月8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加强和规】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管理根据信息!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网—络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信息化标准【体系和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厅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评估、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  《   厅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且》应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内部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章 【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信息化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厅计《。。划财务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 ,(一)牵《头统筹筹集厅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 !   — , (二)对厅—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使,用,、设备和服务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  (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厅科技》信息处负责厅—信息化项目》开发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组织》制,定厅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协调实?施;  】   (三)—负责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收集、评估】统筹:实施:厅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 【    (四)组】。织研:究制定我省住房城】乡信息化建》设数据标准;— 《     (五【)协调?和督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 第七条《 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职】责内项目)的申【请立项、信息收集】。和使用主要职—责包括 《     (一【)负责?提出职责内项目【应用需?求和:建设计划; 【 ?  :  (二)负责开展!职,责内项目《的立项申请; !     (【三)协助职》责内项目《的数:据收集和更新; !     【(四:)牵头组织职责内】项目建设并对职【责内项?目的开?发提出意见; 】 :     (—五)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筹集职责内】项目:建设资金《;    ! (六)参》。与职责内项目的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八!条 省建设信—息,中心受委《托承担厅《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撑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一》)协助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   ?。 (二)受委托承担!。厅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   (三)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九条》 厅信息化项目【建设按?职责分工实行领导】负,责制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对本职责内信【息,化建设负总责 】第,三章 ?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立项【申请:部门:)应当根据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业务和办理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需求分?析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填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并附业务!需求书、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厅》科,技信息处收集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含科技信息处申请】项,目)后?应当组织立项申【请部门以及》厅,计划财务处、—省建设信息》中心代表召开项目】评估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   必要》时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或《。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按!下,列情形?审定    【 (一)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二)项《。目估算总投资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定   】  按规定》需要报省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经厅—内评估后《。科技信息处会同立】项申请部门组织【编制申报材料报【省有关部门》立项: 第十三条— 通:过,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科技信息处—。纳入建设计划会同】立项申请部门—、计划?财务处、省建设【信息中心组成项目】开,发小组进行》建设并确定项目牵头!。部门直属单》。位的项目由》直属单位《牵头   —  厅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其【所涉业务仅限于【一个:处,室,的由负责该业务【的处室?牵头:;其业务《涉及二个《或以上处室》的由负责《。主要业务的处室牵头!。无法明确主要业务处!室,的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厅领导明确牵头处!室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包括》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立项审定的—内容编制项目采购方!案,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经审定的项目采购方!案由:项目开发《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开发小组根据采!购评审报告提出拟】定,中标单位建议—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  :   在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或—直接: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从事【项目开发建设服务 ! :     —经审定的项》。目采购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调整后—的采购?方,案应当重新申报【审定 第十六【条 确定信息—化项目?采购:中标单?位后由项目牵—头部门与项目采购】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由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签章 第—。五章 《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方—。案、建设规模—、,设,备,选型等原因出—现重:大变化?。。需,要增加资金且动用项!目预备费仍无法解】。决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调整资金】申请 第十八【条 调整资金申请】按下列情形》审定   —  (一)调—整后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或调》整后总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但变更》资金不?超,出项目采购成交【金,额10%的项—目由厅科技》信息处会厅计—划财务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分管信息《化工作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 (:二)调整后总—。金额为?50万元及以上【且,变更资金超出项目】采购成交金》额10%的项目由厅!科技:信,息处会厅《计划财务处》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经分管信息化工【作和计财工作—的厅领导《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    】 需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调整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牵头申?报,。 第?十九条 厅科技【信息处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开发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检【。查了:解项目开《发情况及《时解决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厅科技】信息处报《告厅:。科技信息《。。处应组织项目开发】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厅【信,息,化项目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部【门在项目《完工后?。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及》时整理?项目建设档》案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厅科技信息处!组织项目《开发小组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   项目逾期【无法完?成的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向》厅科技?。信息: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章 成果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厅【信息化项目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等)除【有特殊约定外应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厅直】。属单位所《有牵头?部门与软件开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权属源代】码程序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厅?。直属单位所有未【经书:面授权软件开发单】位不得将源代码程序!及相关?工作成果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对!源代码程序、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工作成果—进行:任,何修改也不得—将修改?后的工作成果加【以使用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使用—。等软件开发单位提交!。的源代码《。程序:应,附带:详细、?规范的代码》说明文档、接口文档!。和数据库文》档    — 购买商业软件、设!备系统应尽量要求供!。应,商提供软件、设【备系统的集成调用】接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牵:头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成果报厅科技信【息处成果材料内容包!括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共享方式、系—统接口?、知识产《权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的源代码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和创新突出的成果!鼓,励项目牵头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成果鉴!定、:科,技奖励和专》利, 第二十六条 厅!。信,息化项目《档案形成后由科技】信息处归集交厅【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    《。项目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应参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厅《。计划财务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 ,第八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用,于全省业务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委托省建设【信息中心运》。行,维,护管理并在厅指定的!网络环境、运行平台!上运行;应用—范围仅限于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内部】的系:统本部门具备运维】。能力及运维条—件的可?由,本部门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应】。急管:。理、:安全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