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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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规范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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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且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 (一!)曾担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 (二)【。曾,。担,任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 】 (三)—曾担任城《乡规划编制或—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 (四)曾—担任: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院系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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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 — (三)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曾担任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放宽【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能力的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六条 【 督察员遴选程【序 《(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督【。。察员人选的》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报名; —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单位!可,推荐1-3》名候选人《;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核查条】件符合的《列,。为考察?对,象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组到其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未被聘任的!候选人?将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作为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备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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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聘任、派遣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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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督【。察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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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届 聘【期内督察员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程序补选聘用聘期】截止时间统一为同一!届聘:任时间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派遣!督,察员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督—察员分组
—第,。十一条 《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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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应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四: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 ,(一)不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和督?察文件; 》 : (二)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察; 【 (三)每】月牵:头,召,开碰头会研究下【月工作; 【 (?四)起草督察组年】度工作计《划、督察《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承办》省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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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组长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向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提?交督察工作半年小】结、年?度总结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应每季!度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总结当季度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 督察?员应当服从督察组】的统一安排在开【展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督察!组组长批准》;督:。察组组长请》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督】。察工:作,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的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督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包括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 (三)督》察员的工作报告【及,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及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纪律与考【评,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 (二)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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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评组》对督察员聘期—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评价等级督》察员工作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或?。对督察工作不—作,为督:察城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如因《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督《察职责需退出督【察岗位的督》察员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督察》组组长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终止聘《任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聘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因其他原因!终止聘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收!回其督察《证件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贴标准!以督察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具体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的工作经费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试行)(粤建执函】〔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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