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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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规范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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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 》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且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 (》一)曾担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 ?(二)曾担任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 ? (三)曾】担任城乡《。。。规划编制或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四)曾担任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院系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 》 (?三)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曾担任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放宽要求《 :。 ,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能,力,的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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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督?察员遴?选程序 (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督】察员人选的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报!名; —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单】位可推荐1》。-3名候选人;【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核查《。条件符合的列为考】察对象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组到其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未被聘任《的候选人将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作为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备,。人选
《。第三章 聘任、派!遣与培训
第【八条 督察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第《九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届 聘期内督】察员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程序补选聘用!聘期截止时间统一为!同一届聘任时间【
第十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派:遣督察员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督察员分组
第!十一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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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应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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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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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四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不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和:。督察文件;》 , , (二)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察; 》 (三《)每月牵头召开【碰头:。会研究下月工作;】 (四)】起草督察《组,年度工作计划—、,督察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 (五》),承办省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组长》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向!。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提交督察工【作半年小结、年度】总结
第十六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应!每季度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总!结当季度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督察员【应当服从督察组的统!一安排在开展—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督察:。组组长批准;督察组!组,长请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督《察工:作,。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的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督—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包括 《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 (?三)督察员的工作】报告及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 —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及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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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纪律与考评
】第十九条 》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 (二)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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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评组对督察【员,聘期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评价等】级督察员《工作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或【对督察工作不—作为督察城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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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如》因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督》察职责需退出督【察岗位的《督察员?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督—察组组长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终止聘任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聘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因其他原因!终止聘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收回【其督察证件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第七章【 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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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贴标准】以,督,察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具体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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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的工作经费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试行)(!粤建执函〔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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