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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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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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规范—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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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 《 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且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 ? (一)曾担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 《(,二)曾?。担任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 》。 ? (三)曾》担任:城,乡规划编制或—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四)曾担任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院系【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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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 》 (三)—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曾担任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放宽—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能力的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六条》 :督察员?遴选程?。序 《(,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督?察员人选的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报名》;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单位可推荐》1-3名候》选人;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核查条件符合的列!。为考察?对象: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组到—。其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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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未被?聘任:的,候,选人将?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作【为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备人》选
第三章 聘!任、:派遣与培训
第八!条 督察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第九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届? 聘期内—督察员?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程序补选聘用聘期!截止时间统一为同一!届聘:任时间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派遣督察员》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督察—员分组
第十一】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应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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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四!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 ,(一)不《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和督察文件;! (二)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察》; (【三)每月牵头召开】碰头会研究下月工】作; (四!)起草督《察组年度工》作计划?、督察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承办省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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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组长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向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提交》督察工作半年小结、!年度总结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应《每季度?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总,结当季度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 督察员《应当服从督察组的统!一安排在开展—。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督察》组,组长批准;督—察组组长请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督察】工作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的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 督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包括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的工作报【告及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 !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及,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纪律与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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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二)】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 ,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评组对督!察员聘期《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评价【。等,级督察员工作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或对督察工作不作为!。督察城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如因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督察职责需】退出督?察岗位的督察员【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督《察组组?长,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终止聘任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聘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因其《他原因终止聘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收回其督察—证件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贴,标准以督察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具体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的工作—经费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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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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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试—行)(粤建》执,函,〔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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