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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规?范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 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且—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   (一)曾【担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二)曾担任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   (】三,)曾担任城乡规划】编制或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   (《四)曾担任》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院系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 ,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  — (三)《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曾担任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放宽要求 ! ,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能力《的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六《。条, , 督察员遴选—。程序   (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督察员?人选的?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报名; 【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单?。位可推荐1-3名】候选:人,;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核查条件符【。合的列为考察对【象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组—到其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未被聘任—的候选人将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作为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备》人,。选 第三章 】聘任、派遣与培训 ! 第八条《 督察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第九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届   】聘期内督察员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程《序补选聘用》。聘期截止时间统【一为同一届聘任【时间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派:遣督察员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督察员《分组 第十一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应?。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四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不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和】督察:文件; 《。 ,   (二)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察;】 ,   (三)每月!牵头召?开碰头?会研究下月工作【;,   (四)】起草督?察组年?度工:作计划?、督察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 ,   (五)承办】省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组长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向》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提】交督察工作半年小】结、年度总结 第!十六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应每季度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总结当季度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 督察?员,应当:服从督察《组的统一安排在开】展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督《察组组长批准;督】察组组长《请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督》察工作?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的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督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包括  】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  :(三)?督察:员的:工作报告及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及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 第:五章 纪律与考评! 第十《九条 ?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二)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评组—对督察员聘期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评价等级督察员工!作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或对督察工》作不作为《督,察城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如因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督察职《责需退出《督察岗位的督察【员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督察组组长!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终:止,聘任: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聘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因其》他原因终止聘—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收回【其督察证件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 第:七章: :福利待遇《 ,。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贴标】准以督?察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具体?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的工作经【费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试行)(【。粤建执函〔20【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