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规范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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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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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且?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 (—一)曾?担,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 (二》)曾担任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 — (三)曾担】任城乡规《划,编制或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 (四)《曾担任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院系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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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 (三!),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曾担任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放宽要求】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能力《的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六条! 督察员遴选【程序 (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督察员人【选的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报名!; 《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单位可!推荐1-3》名,候选人;《 :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核查条—件,符合的列为考—察对象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组:到其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未被聘任的候选!人,将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作为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备人选
第—。三章 聘》。任、派遣与培训【。
第八条 督】察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第【九条 ? 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届 聘期—内督察员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程序《补选聘用聘期—截止时间统一为【同一届聘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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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派遣督察员】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督察—员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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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应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四条 !。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不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和督察【文件:; : 《(二)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察;? ? (三《)每月牵《头,。召开碰头《会研究下月工作; ! (四—)起:草督察组年度—工作:计划、督《察,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 (五?)承办省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组【长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向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提交督察工作半!年小结、《年度总结《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应每季!度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总《结当季?度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督察员应—当服从督察组的【。统一安排在开—展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督察?组组长批准;督察】组组长请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督察工作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的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 督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包括 】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 :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的—工作报告及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 》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及【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纪律与—考评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二】。。)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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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评组对督察!员,聘期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评!。价等级督察员工作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或对》督,察工作不作为督【察城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如因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督】察职责需退出—。督察岗位的督察员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督《察组组长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终止:聘任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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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聘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因其】他原:因终止?。聘,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收回其督察证件!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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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贴?标,准以督察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具体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的!工作经费《。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执行:
:第八章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试行)(【粤,建执函〔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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