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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规范对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聘任!的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遴选 》 第:四条:。 督察《员在从事过》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工作且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或退休人】员中遴选   (一!)曾担任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   (《二)曾担任省、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领导;  ! (三)曾担任城】乡规划编制或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的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四)曾担任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专业:研究:。或教学?的院系领《导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同志 《。第五条 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编制标》。准和实施要求 【  ? (三?)从事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划执法)】。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曾担任】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或!市、县级政府分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可》放宽要?求, ?。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如身体健康》状况较好具有较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能,力的其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六条! 督察《员,遴选程序《   (一)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遴选:督察员人选的要求】凡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在《原工作单位》报名; —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关:。。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报名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候选人推荐!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单位可推—荐1-3名候选【人; 》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各单位上报】的人选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核查条件符合】的列为考察对象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人选组织考察】组,到其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后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未被【聘,。任的候选《。人将纳入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作为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后备人选 —第三章? 聘任《、派遣与培训 【 第八条 —督察员?由省人民政府聘【任,颁发聘书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第九条 】 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督察员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不得超过2届 】  聘?期内督察员职—位出现空《缺可:按程序补选聘用聘】。期截止?时间统一《。为同一届聘》任时间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派遣?督察员按照地—域相近、便于—工,作的原则确》定督察员分组 第!十一:条 : 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但: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所在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应组织对!。督察员进行》任前培?训和不定期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四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不定】期查阅督察工作【记录和督察文—件,; 《  (二)组织本组!督察员?业务学习、》工作交流和巡—察;   (】三):每月牵头召开碰【。头会研究下月工【作,;  》 (四)起草督察】组年度工作计划、督!察工:作进展情况》、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 (五)承办省政府!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察,员应:每月向督察》组组长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向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提交督》察工作半年小结、年!度,总,结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应每《季度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总结当季度工!作部署下季》度工作;每年召开一!次,督察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督察》员应当?服从督察组的—统一安排在开展【工作: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报督察组组长批】准;督察组组长请】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当—月督察工作累计【少于5个工作日的需!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督察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包括 【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 《   (》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的工作报【告,及督察组的工作计】划和定期工作总【结;:  《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及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纪律与【考评: 第十九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   《(二)?认真:履行督察员职—责积极?工作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三:)不干预、不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督察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评组对督【察员聘期工作进【行评:价根据?其出:勤、工作业绩、地方!反馈意见《。、考察情况》等,方,面确定?评价等级督察员【工作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优—秀的督察《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的督察员或对督察】工作不作为督察【城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从事:。督察:工作: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后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六章 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辞职如【因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督:察职责需退出督察岗!位的督察员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督【察组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督察组组【长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同意后报请省】政府终止聘》任在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聘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因—其他原?因终止聘任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收回其【督察证件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结和报《告,任期内?的主要工作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有关督察工作的【全部档案文件及相关!办公:用品: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 ,第二十六条 【督察员的工资性补】贴标准以《督察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参照【。有关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订具体标准商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督察员的】工作经费使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细则(试—。行)(粤建执函〔2!0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