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
《
《 (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
》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三)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四?)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
第四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 !
—(,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 (二)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三)集】中巡察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
(—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
第: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
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 :
》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
》 (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
【 (二)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 :
(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
— (《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
】 (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 (三)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
!(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 (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