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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 ,第一条 《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 ,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三—)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 第四】条 :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 】   (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二)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三)集中巡【察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 ?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 :。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 第七条 》。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 《。  (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第八条 【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 ,   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   》(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   (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 《  ? ,(二)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 !   (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 》   (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 —   (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三)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  — (: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 ,(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