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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 (三)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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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
!第四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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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二)!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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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中巡察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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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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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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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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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
: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
《 (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第八条】 ,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九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 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
《 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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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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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
(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
(】二)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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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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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
! (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
】 (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
》 (三?)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 !
》 (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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