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 (三)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四《)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
?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
第四【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 《
(【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二)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三)集—中巡察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
? ,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 :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 ?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 《(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第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
: , 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
(【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 :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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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
【 : (?二)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 》
(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
】 (《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
》 : (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
: ? (三?)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
! (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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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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