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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三)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四)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 第四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 !   (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二)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三)】集中:巡察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   (《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第八》。条 :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   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   》(,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 — , ,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 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   》。(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   !(二)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 ?   (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 ?   (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 】  《。 ,(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   (三)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  】 (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  :(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