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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 ,  《。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 , (三)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 《 第四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 》 ,  (?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   《(二)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三)集中巡察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 :   (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 第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条 【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 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   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 《 :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 (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 :。   (【二,。)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 【   (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 :   (【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  】 (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   (【三)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 】   (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  (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