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在我】省范围内《开展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第三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负责包括
! :(,一)负责制定我省】城乡规划督察的【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 ?
》 (二)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 (:三)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四)做!好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五!),指导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制度—
第四条 督】察员: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确定?督察员派遣城市【及形:式派遣形式包括
!
, (一)派驻!指督察员常驻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 (二)巡察指!督,察员每月一定时间前!。往指:定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 (?三)集中巡察指督】察组:每季度一《定时:。间前往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六条 【 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二)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规划、【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情况 】
(三)!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四)特定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落实了《上层次规划的有关】要求 ?
(五】)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条第(四》)项所列各类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六)需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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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八):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
? : ,(九)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七条 】督察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派遣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二!)列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内容!的有关会《议,;
— :(三)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 (四)约—。谈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五—)进:入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 (:六)利?用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第八条 】 督察员开展工作应!当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忠》实履行督察》工作职责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 督察工作实行【督察组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督察员负责对!。。派驻或?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督《察组组长《负责督察组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该组督【察员对集中巡察的城!。市实施督察
【。第,十条 《督察:员在督察过程中注重!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的督察《员联动建立信息【。互通、重大案—件督办、会审—协商:、违法图斑核查【、专题调研等—机制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 督察员负责编【制派驻?或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督察》组组长?负责协?商督察员研究编制集!中巡察城市的督察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督察员(》督察组组长》。。)向派驻《或巡察城市人民【政府:通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将督察评估报告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督察员—使用的督察工作文】。书包括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和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说明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等的具体内—容和条文并提出整改!意见
【 督察工作文书】稿纸: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督察员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
《 (一《)对容易《改正的苗头性问题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问题可《以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函,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督察对】象发出?
《 (二)—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经《督察组组长同—意由督?。察员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三)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大的【问题:或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力、】。逾期不予《整改的应《起草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经—督,察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由督察员和督】察组:组长分别加盖印【章并签字后向城市人!民政:府发出抄《。送市人大常委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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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和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督察员应当对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对城市》人民政府未落实【。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整改意见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督察员督察发现!下列问题可》以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
:。 (一)—被督察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重大问题;!。
》。 (?二)对公共》。。利益或社《会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问题;
—。 (三)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必须立即制止—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及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和支持规划督察【工,作包:括,
【(一:)建立会议》通报制度通》知督察员列席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和:参加其他涉及督察】事项的重要》会议
》 (二)【为督察?员开通查看规划【资料信?息,。。的权限?协助督察员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配合督察员》现场勘察安》排落实约见要求【和其:他督察工作》事项 ?
(三】)及时?办理督察《建议和意见在收【到规划督察建议书或!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办理意!见特殊?情况:经督察组组长—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可延:迟15个工作—日 :
》 (四)督》察员提出约》。见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约见【时间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
— (》五)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督察员—提供办公、市内【工作用车《等必要?的,工作保障协助安【排,。食宿:等,。生活保障
!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办处!(科:)室干部为规—划督察联络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做好督察!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9日发布的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规程(试行)—(粤建执函》〔20?11〕517—号)同时废止
【
附督?。察工作文《书格式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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