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安全与环保
6.0.1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设计。
6.0.2 铁合金厂厂址与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等的距离不得小于1km,并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0.3 在符合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总图布置时应将污染严重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区域。
6.0.4 安全与环保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0.5 封闭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必须设置防爆装置。
6.0.6 煤气回收系统及使用装置的设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6.0.7 铝粉生产车间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和工具,必须采用防爆设备。铝粉生产车间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0.8 制取锰铁粉、硅铁粉和硅钙粉时,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6.0.9 设备的运转部位、电器导电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的有关规定。
6.0.10 地下沟、管、坑、井应加装牢固的盖板,并应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6.0.1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警告警示标识及安全防护设施。
6.0.12 手动控制台或控制室应设置警告标志。
6.0.13 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加装隔音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6.0.14 生产过程中产生烟尘及扬尘的部位,应设置排烟除尘设施。
6.0.15 凡有有害气体产生的工序,设备应密闭,废气不得排入车间。
6.0.16 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堆放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6.0.17 铁合金烟气的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有关规定。
6.0.18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无害化处理。废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的有关规定。
6.0.19 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污水排放中含有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设置排水井,车间主要污染源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6.0.20 职业场所的化学有害因素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0.21 选择无害化处理方案时,不应造成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