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设备和材料进场
4.2 设 备
4.2.1 为保证设备安装有序进行,设备进场应根据设备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备交货计划、工程进度计划等编制设备进场计划,保证设备安装与设备进场协调统一,做到均衡连续作业。
4.2.2 本条规定“设备检验应按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和安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提出的。
4.2.3 本条第5款规定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明文件,进口设备应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查验,具有商检证明文件。以上文件为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抄件人签字和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