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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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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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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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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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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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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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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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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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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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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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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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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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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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