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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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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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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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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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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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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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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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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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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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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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