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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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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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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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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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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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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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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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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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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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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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