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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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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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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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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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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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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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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