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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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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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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 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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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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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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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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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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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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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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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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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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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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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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